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
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思瑞浦微
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九) 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会议召集和召开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在 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
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者被
公开谴责时;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召集人应当向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
第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
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 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 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 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 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 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监事会主席应当发出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
事可以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应至少提前 10 天书面通知全体监事。书面通
知方式包括专人送出、传真或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方式。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
或邮件(包括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全体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
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
紧急情况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
召开,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
急情况。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
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
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授权委托书上应载明授权范围、内
容和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授权委托书应在开会时提交主持
人,由主持人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四章 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
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从上述意向中选
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要求
其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
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决议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监事应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如能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十五条 监事会应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
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
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可向监管部门报告或发
表公开声明。
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监事以及受托监事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
或弃权的票数);
(六) 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
第六章 会议决议的执行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
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协助
其工作,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不干涉和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和人事任免工作。但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监事会有
权对其提出解任建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
监事会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为章程附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如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
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
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本规则规定与公司章程规定不
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以下”,除本规则中特别说明外,都含本数;
“超
过”,除本规则中特别说明外,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