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瑞浦: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6 01:5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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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
      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
      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
      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募集的资金,
      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
      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运用项目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户,公司存在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
      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
      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提供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三)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
          料;
      (四)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或者其他主体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
      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
      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
      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
      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
      当及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 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
          务性投资,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直接或
          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 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 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
          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 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 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
       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有)。
第九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
       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并由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条件,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
       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
       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
       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
           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 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
           常进行;
       (二) 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
           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 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 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
           适用)。
第十三条   公司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
       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
       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
       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
       “超募资金”),可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但
       每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且应当
       承诺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或者市
       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
       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
       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
       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
           集资金净额及超募金额等;
       (二)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
           提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三)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
       当投资于主营业务,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提
       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由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
       确同意意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
       额的 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单个或者全部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
       利息收入)用于其他用途,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监事会、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公司
       应在董事会会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0 万的,可以免于依照前
       款规定履行程序,但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关募集资金的使
       用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和内部控制程序要
       求,设置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
       用。公司募投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且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后方可变更。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但应
       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变更原因及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 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或补充流动资金;
       (二)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但公司及其全资或者控股
           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
       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
       (三) 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项目已经取得或者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意见;
       (六)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
     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
      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者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
      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 对外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 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 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 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五) 转让或者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 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
         目的意见;
     (七) 转让或者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
     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
     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放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本
     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
     等情况。
     《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应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应当在提
     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年度审计时,公司应当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于披露年
     度报告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实际管理及使用情况。经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
      的费用。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前款规定的鉴证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如鉴证报告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
        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规情形、已经或者
        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
        告时披露。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 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
            差异;
        (三)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
            况(如适用);
        (四) 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 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 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
        露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
        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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