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辰股份: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5 21: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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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
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本公司及下属所有分公司、控股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相关
人员。
               第二章 释义及分类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及自媒体(以下合称“媒体”)等对公司进行的
  负面报道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舆情可划分为: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
  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三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当各类舆情发生,尤其是公司受到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
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通过有效监测、评估、应对和引导内部舆论和社
会舆论,减少、消除或避免因媒体报道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切
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及形象。
第六条 公司成立舆情工作组,重大舆情情形发生由公司总经理为组长、董事会
秘书为副组长及其他相关联公司管理层组成的舆情处理专班;日常舆情工作由公
司董事会秘书担任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
证券部组成。
第七条 公司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
的领导及执行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
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舆情处理方案;
(三)将公司品牌形象的维护作为重要职责。在日常舆情管理中,通过积极传播
  企业的价值观、品牌文化及正向资讯,维护和建立良好的企业声誉,塑造良
  好的品牌形象;
(四)定期利用专业的舆情监测工具,并通过设置关键词全面抓取企业相关舆情
  信息,进行舆情信息监测、采集和管理工作,包括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
  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的变动情况,研判及评估风险,并及时将各类舆情信息和处理情况上
  报至舆情工作组;
(五)对监测舆情进行深度分析,评估和判断舆情的性质。分析舆情的传播范围
  及影响力,评估其是否有可能引发更大范围的关注,并拟定舆情的应对举措
  和处理方案,避免负面舆情的进一步发酵;
(六)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协调与监管部门等机构的汇报
  沟通工作;
(七)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支持配合方面:配合舆情工作组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预防舆情发生方面:如在日常经营、业务开展、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
  发现舆情或可能发生潜在舆情情况,及时告知舆情工作组;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
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证券部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四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原则如下: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
  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
  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
  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
  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
  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汇报流程
(一)了解各类舆情信息,并能够在发现负面舆情时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向舆情
  工作组报告相关负面舆情情况;
(二)舆情工作组管理成员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当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
  情况,并制定应对措施或解决方案。必要时,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的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十二条 对于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依法依规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当重大舆情发生时,舆情工作组应当视情况召集公司相关部门召开舆
情处理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做出决策和部署。舆情管理主要负责部门需同步开
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
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
(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
  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并
  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
  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上证 e 互动平台、公司邮箱等平台的作用,保
  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舆情事件的重视程
  度。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多渠道澄清与沟通。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相关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通过公
  司官网、公司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披露与澄清;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或机构,必要时可采取发
  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或机构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重大舆情得到有效处置后,舆情工作组应召集公司有关部门对舆情事件的
  起因、性质、影响、采取的措施、责任和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评估总结,进
  行制度的改进和优化。
            第五章 风险规避措施
第十四条 为有效规避舆情风险,公司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提升产品服务能力:关注公司产品的性能、品质、服务等各个方面,定期
  开展客户满意度调研工作,收集客户反馈,保障客户体验。持续优化和迭代
  产品和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减少因产品服务问题引发的负面舆情;
(二)组织内部员工培训: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加强对员工的舆情管理培训,
  提高员工对舆情的敏感度和应对能力,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舆情识别、应
  对策略、沟通技巧等内容,确保员工在面对舆情时能够冷静应对;
(三)建立有效内部沟通机制:定期召开内部沟通会议,确保信息的及时传递和
  共享,讨论和解决潜在的舆情风险点;
(四)公司各部门及分子公司舆情风险点预判:各部门和分子公司应定期进行舆
  情风险点的预判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事先制定应急预案,明
  确应对措施和责任人,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
(五)建立舆情建言献策渠道,欢迎投资者、媒体及个人,通过电子邮件、社交
  媒体、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为公司舆情建言献策,公司负责收集、整理、分
  析建言献策,不断提高舆情应对工作;
(六)不定期组织走进上市公司活动,吸引投资者、媒体及个人的关注和参与,
  便于了解公司的发展、提供的产品及服务情况,增强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提升公司的舆情管理水平。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舆情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罚款、调岗、开除等处分;涉嫌构成犯罪
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
不得泄露或擅自披露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如泄露或擅自披露公司
的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者
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给公司公众
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
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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