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龙地产: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5 18: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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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北京市大龙伟业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
   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
   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经理人员是指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
   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会成员组成,其中包括二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
   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
   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
   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一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
     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
     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会议召开三日前以专
    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
    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
    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
    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
    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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