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翔金泰: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5 10:3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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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提高业务发展水平与能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
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及《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含 1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经战略发展委员会委员过
半数推选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
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战略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
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包括:
     (一) 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
对其实施进行评估、监控;
     (二)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合并、分立、解散事
项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公司重大业务重组、对外收购、兼并及资产出让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 对《公司章程》规定的须经董事会审议的公司投融资、资产经营等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公司重大机构重组和调整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战略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
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
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委员,经战略委员会全体委
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两名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召
开,并应在会议召开前 5 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因战略
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
和书面方式进行。
  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
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
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
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非委员的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
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过”、“不足”,不
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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