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创电子: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5 06: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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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拟任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选举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董事会换届后,连任董事可以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
委员,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特快专递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发出,如时间紧
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
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半数以上委员有权提议召开委员
会会议。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各委员充分表达意见
的前提下,也可采取专人送达、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电子邮件或借助所有委员
能够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表决;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任委员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
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任委员。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委托人签名和签署日期。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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