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
管理,规范对外捐赠行为,落实对外捐赠管理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国资监管对外捐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分子公司开展的对外捐赠。公司各单位、
分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捐赠,对外捐赠事项必须按照年度捐赠预算批复或经集团
公司预算外审批和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单位赞助性捐赠支出不适用本办
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捐赠是指各单位、分子公司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
固定资产、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等合法财产赠送给公司以外的合法受
赠人,用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支出行为。对外捐赠属公益事业
行为,应遵循“合法合规、自愿无偿、权责清晰、先行决策、量力而行、诚实守
信”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分子公司不得将本单位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不得要
求受赠人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对
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或赞助,各单位、分子公司应依法拒绝。公司
内部员工、与公司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或自
然人,不得作为受赠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系。
党群工作部负责归口管理对外捐赠工作,制定管理制度,负责对外捐赠报批
程序与综合管理,向上级单位报送对外捐赠相关信息。
证券部负责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对外捐赠的相关审批程序。
第六条 各单位、分子公司按要求完成信息收集和报送工作。
第三章 对外捐赠范围、受赠人与捐赠资产
第七条 公司对外捐赠范围主要包括:
(一)帮扶性捐赠,即集团公司定点帮扶地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排的
帮扶地区、对口援助地区、援疆援藏援青等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受灾地区、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地区,
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
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四)其他捐赠,即向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八条 对外捐赠的受赠人主要包括:
(一)受灾或定点帮扶、对口援助地区的各级有关政府部门。
(二)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事业单位。
(三)社会弱势群体或者自然人。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资产应是本单位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除特殊情况外,
下列资产不得用于捐赠:
(一)科研、生产、经营使用的主要固定资产。
(二)土地资产、无形资产。
(三)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
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
(四)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
(五)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
(六)不合格产品。
(七)涉密设备物品。
(八)不适宜对外捐赠的其他资产。
第四章 对外捐赠方式和途径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分为统一捐赠和各单位、分子公司自行捐赠两种方式。
第十一条 统一捐赠由集团公司或北化研究院集团、地方政府发起、公司组
织实施;由公司发起、统一安排和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自行捐赠由各单位、分子公司按照年度批复确定的对外捐赠方案
和预算,以公司或分子公司名义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一般应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
性机构或相关政府部门等途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与受赠人应明确各自权责。受赠人未经公司同意擅自改变捐
赠资产用途的,公司应立即停止捐赠行为,直至获得公司同意后,方可继续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事项按照预算内捐赠与预算外捐赠分类进行审批管理。
预算内捐赠事项结合年初预算审批工作集中审批;预算外捐赠事项结合实际及时
审批。
第十六条 预算内捐赠事项是指年初批复捐赠预算所对应的各项捐赠事项;
预算外捐赠事项是指年初批复捐赠预算之外需进行捐赠的事项,主要包括抢险救
灾、年中新发起的帮扶捐赠、援助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等年初不可预见的突发性捐
赠事项。除突发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事项外,原则上不安排预算外捐赠事项。
第十七条 各单位、分子公司必须按照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不得将一项捐
赠事项拆分为多个事项进行捐赠,不得在同一年度针对同一性质、同一受赠对象
重复进行多次捐赠。
第十八条 各单位、分子公司既要通过公益性对外捐赠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也应根据自身状况科学合理控制捐赠。
第十九条 预算内捐赠管理程序:
各单位、分子公司制定本单位对外捐赠方案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
形成对外捐赠方案和年度预算内捐赠事项申请表,并报党群工作部。党群工作部
会同证券部、财务金融部按相关权限及程序报批。
参与集团公司定点帮扶、对口援助和地方政府安排的地方帮扶工作的有关单
位,应将定点帮扶、对口援助和地方帮扶捐赠事项作为经常性捐赠事项进行预算
申报。
第二十条 预算外捐赠管理程序:
确需开展预算外捐赠的单位,应制定捐赠方案并履行单位内部决策程序后,
向党群工作部上报预算外捐赠事项申请文件。党群工作部会同证券部、财务金融
部按相关权限及程序报批。
各单位、分子公司预算外捐赠事项申请文件应附捐赠方案、预算外捐赠申请
表、支持捐赠事由的佐证文件或资料,以及对捐赠事项的内部决策意见等。
第二十一条 通过购买实物资产进行捐赠的,以购置发票为依据确定捐赠价
值。以其他非货币资产对外捐赠的,在报送捐赠方案前,要先经财务金融部认定
其捐赠价值。
特殊情况下,涉及重大在用、在建非货币资产捐赠的,应先征得资产管理部
门同意,并将有关意见随同捐赠申请文件一并上报党群工作部。
第二十二条 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重大紧急情况,确需进行紧急捐赠的预
算外捐赠事项,可以口头报批同意后先行组织实施对外捐赠。各单位、分子公司
于实施捐赠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补报预算外捐赠申请文件,并说明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捐赠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捐赠单位名称、捐赠事由、受赠对
象及其所在地区、捐赠途径、捐赠性质、捐赠方式,是否为经常性捐赠等内容。
第六章 对外捐赠组织实施与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分子公司应严格遵照批复的捐赠方案和年度预算组织
实施捐赠。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分子公司捐赠金额和捐赠事项发生变更时,需重新履
行报批程序后方可捐赠。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分子公司实施捐赠后,应准确记录捐赠信息,定期编
报对外捐赠报表,报送党群工作部。
第二十七条 党群工作部会同证券部,及时准确完整公开捐赠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分子公司应及时更新对外捐赠报表参数;捐赠支出报
表编报应确保真实、完整、及时、准确。捐赠支出应与财务决算等财务数据核对
一致。
第七章 监督与奖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各单位、分子公司的对外捐赠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存
在捐赠管理部门不明确、责任不落实、管理不规范、报表报送不及时不准确等问
题的单位给予提醒。
第三十条 对在救灾、帮扶、社会公益事业等捐赠活动中社会效益和效果突
出的单位,考虑在公司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中酌情加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党群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
捐赠管理办法》(司党字〔2022〕105 号)同时废止。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