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科技: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终审判决胜诉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4 20:02:5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8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最高人民法院
送达的(2024)最高法知民终 560 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诉讼案件进展情
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相关的民事诉讼事宜,2023 年 9 月 25 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
称长春中院)作出(2022)吉 01 知民初 3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元峻有
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元峻有限公司负担。2023 年 11
月 24 日,公司披露了元峻有限公司因不服长春中院(2022)吉 01 知民初 35 号
《民事判决书》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述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详见 2023 年 3 月 30 日、2023 年 11 月 4 日、2023
年 11 月 24 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编号为 2023-038、2023-116、2023-119 的公司公告。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本次诉讼事项已于近日审理终结,根据(2024)最高法知民终 560 号《民事
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元峻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可予维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116043.2 元,由元峻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
讼或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司胜诉,本次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
产生不利影响。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精工科技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