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新能: 卓越新能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4 19:5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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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96       证券简称:卓越新能         公告编号:2024-043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后重新签订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卓越新能”)于
更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因公司
聘请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担任公司 2024 年度以
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公司与原保荐机构英大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英大证券”)以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的《募集
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英大证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华福证券
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变更,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
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与保荐机构华福证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
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1921 号文批准,公司获准向
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00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
币 42.93 元,募集资金总额 1,287,90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律师
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发行上市手续费及其
他 费 用 ( 不 含 增 值 税 ) 87,003,779.25 元 后 , 公 司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致同验字
(2019)第 350ZA0044 号)。
   二、《三方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三方协议》的签订情况
   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华福证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
津支行(以下简称“农行龙津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新罗支行
(以下简称“兴业新罗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明确了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按
照协议的具体要求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储存情况
   截至 2024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存储
   银行名称                 账号               初始存放金额           截止日余额
                                                                          方式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龙岩龙津支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龙岩新罗支行
     合计                              1,214,528,301.89     50,517,673.55
注:初始存放金额与首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差异 13,632,081.14 元,系尚未扣除的发
 行费用。
   三、《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三方协议》,公司简称甲方,各存放募集资金的监管银行简称乙
方,华福证券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
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现金管理账户等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到期后将及时转入
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
存单不得质押。现金管理账户仅用于现金管理,不能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承接原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保荐
人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保荐责任,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
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
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
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
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
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
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
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署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
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龙岩卓越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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