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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1、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8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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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致: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安徽富乐德科
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
关事项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本所律师就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资
格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及律师提供的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须披露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完整、
合法、有效;公司向本所及律师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与正本一致,复印件与原件
一致,所有陈述和说明与事实一致;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
已向本所及律师提供和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资格等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本所及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议案所述事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评价、意见和保
证。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及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与道德规范,遵循
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相关事宜发表如下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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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于2024年12月7日
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安徽富乐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开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及联系
方式等。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4年12月23日下午15时00分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35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205,961,8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8652%。其
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5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 15,013,1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均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
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股
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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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对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对各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套资金条件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14,286,9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468%;反
对259,9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37%;弃权2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86,9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0468%;反对259,9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有效通过。
套资金条件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
议案包含37项子议案,需逐项表决,各子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14,281,6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04%;反
对250,8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12%;弃权39,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81,6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0104%;反对250,8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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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4,281,5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98%;反
对240,0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71%;弃权50,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81,5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8.0098%;反对240,0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14,276,9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82%;反
对244,5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80%;弃权5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76,9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9782%;反对244,5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14,273,4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42%;反
对248,0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20%;弃权5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3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73,4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9542%;反对248,0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日)
同意14,268,3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92%;反
对256,0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69%;弃权4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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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68,3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9192%;反对256,0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14,215,8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589%;反
对312,4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40%;弃权43,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15,8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5589%;反对312,4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14,264,3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17%;反
对260,0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44%;弃权47,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64,3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8917%;反对260,0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例
同意14,268,3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92%;反
对256,1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576%;弃权4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68,3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9192%;反对256,1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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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4,274,0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83%;反
对248,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34%;弃权49,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74,0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9583%;反对248,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14,263,3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849%;反
对252,9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56%;弃权5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9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63,3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8849%;反对252,9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14,271,8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32%;反
对250,5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92%;弃权49,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71,8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9432%;反对250,5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类、面值和上市地点
同意14,275,9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13%;反
对248,3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41%;弃权4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75,9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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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97.9713%;反对248,3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14,273,2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28%;反
对248,1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27%;弃权5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73,2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9528%;反对248,1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量
同意14,273,2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28%;反
对248,1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27%;弃权5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73,2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9528%;反对248,1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14,273,4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42%;反
对224,9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35%;弃权7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73,4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9542%;反对224,9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14,270,3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29%;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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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49,8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44%;弃权51,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2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70,3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9329%;反对249,8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14,272,8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01%;反
对247,9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13%;弃权50,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8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72,8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9501%;反对247,9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14,272,8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01%;反
对224,9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35%;弃权73,8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72,8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9501%;反对224,9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还本付息
同意14,273,3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35%;反
对225,0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42%;弃权73,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73,3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9535%;反对225,0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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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4,276,9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82%;反
对224,3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53%;弃权70,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2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76,9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9782%;反对224,3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14,276,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82%;
反对221,1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74%;弃权7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1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76,9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7.9782%;反对221,1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14,277,0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89%;
反对224,3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94%;弃权70,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1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77,0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7.9789%;反对224,3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14,273,7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62%;
反对226,7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58%;弃权7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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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73,7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7.9562%;反对226,7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14,275,4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79%;
反对225,0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42%;弃权7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75,4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7.9679%;反对225,0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14,272,7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94%;
反对225,0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42%;弃权73,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72,7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7.9494%;反对225,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442%;弃权73,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14,274,4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10%;反
对224,8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28%;弃权72,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74,4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7.9610%;反对224,8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428%;弃权7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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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4,276,3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41%;
反对224,5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07%;弃权70,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5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76,3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7.9741%;反对224,5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407%;弃权7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争议解决机制
同意14,277,8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844%;反
对221,4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95%;弃权72,300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77,8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7.9844%;反对221,4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195%;弃权7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14,271,81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32%;
反对225,0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42%;弃权74,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71,8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7.9432%;反对225,0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5442%;弃权7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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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4,264,9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958%;反
对221,3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88%;弃权8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5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64,9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7.8958%;反对221,3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188%;弃权8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14,258,4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512%;反
对224,8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28%;弃权88,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6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58,4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7.8512%;反对224,8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428%;弃权88,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14,273,5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49%;反
对224,3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94%;弃权73,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73,5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7.9549%;反对224,3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394%;弃权7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14,270,5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43%;反
对224,3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94%;弃权7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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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70,5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7.9343%;反对224,3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394%;弃权7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14,270,5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43%;反
对224,3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94%;弃权7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6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70,5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7.9343%;反对224,3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394%;弃权7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14,269,9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02%;反
对224,9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35%;弃权7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6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69,9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9302%;反对224,9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14,270,3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29%;反
对223,0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304%;弃权78,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6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70,3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9329%;反对223,0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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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4,271,3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98%;反
对225,0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42%;弃权7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6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71,3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9398%;反对225,0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有效通过。
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14,271,6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18%;反
对220,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12%;弃权79,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71,6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9418%;反对220,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有效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14,271,6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418%;反
对220,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12%;弃权79,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71,6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97.9418%;反对220,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有效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14,275,4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79%;反
对216,4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51%;弃权79,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75,4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7.9679%;反对216,4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4851%;弃权7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有效通过。
第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14,270,1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15%;反
对220,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12%;弃权8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70,1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9315%;反对220,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有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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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14,270,1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15%;反
对220,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12%;弃权8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70,1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9315%;反对220,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有效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14,270,1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315%;反
对220,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12%;弃权8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7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70,1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9315%;反对220,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有效通过。
券购买资产规则〉第四条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14,268,1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178%;反
对220,4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26%;弃权83,000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68,1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97.9178%;反对220,4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有效通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14,276,9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82%;反
对224,9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35%;弃权69,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8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76,9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7.9782%;反对224,9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435%;弃权69,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有效通过。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14,279,1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33%;反
对221,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81%;弃权7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8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79,1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总数的97.9933%;反对221,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181%;弃权7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有效通过。
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之规定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14,279,1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33%;反
对221,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81%;弃权7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8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79,1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7.9933%;反对221,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181%;弃权71,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有效通过。
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第八条规定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14,276,2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34%;反
对221,1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74%;弃权7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9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76,2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7.9734%;反对221,1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总数的1.5174%;弃权7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有效通过。
产协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利润补偿协议〉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14,276,0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20%;反
对221,3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88%;弃权7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9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276,0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7.9720%;反对221,3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188%;弃权7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有效通过。
同意205,407,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06%;
反对221,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4%;弃权33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407,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242%;反对221,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59%;弃权33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09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有效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14,016,1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884%;反
对221,2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81%;弃权33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016,1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6.1884%;反对221,2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181%;弃权33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有效通过。
同意205,406,4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03%;
反对221,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4%;弃权33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406,4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204%;反对221,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59%;弃权33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0937%。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有效通过。
方法和评估目的相关性及定价公允性的议案》
同意205,407,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06%;
反对221,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4%;弃权33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0%。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407,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242%;反对221,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59%;弃权33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090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有效通过。
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且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13,959,9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027%;反
对277,4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38%;弃权33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3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3,959,91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5.8027%;反对277,40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9038%;弃权33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有效通过。
有效性的议案》
同意205,405,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00%;
反对221,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3%;弃权33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405,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160%;反对221,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46%;弃权33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099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有效通过。
或个人的议案》
同意205,405,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97%;
反对221,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74%;弃权335,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405,0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116%;反对221,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52%;弃权33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1031%。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有效通过。
产重组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205,398,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63%;
反对220,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69%;弃权34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398,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684%;反对220,1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90%;弃权34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1526%。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有效通过。
同意205,404,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93%;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211,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8%;弃权34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404,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072%;反对211,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63%;弃权34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1664%。
估报告的议案》
同意205,400,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73%;
反对211,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8%;弃权34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5,400,2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816%;反对211,7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263%;弃权34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1921%。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表决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表决有效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富乐德科技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见证律师:
宋 征 罗丹凤
见证律师:
许德辉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