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7 证券简称:*ST合泰 公告编号:2024-089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股东大会
(1)出资人组会议的召集人:管理人
(2)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12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
司会议室
程》的有关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33 人,代表股份 1,301,871,16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774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831 人,代表股份 297,163,54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
份 546,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管理人代表及工作人员、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一)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9,835,8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7%;
反对 1,57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7%;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5,128,2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5290%;弃权 463,39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1,393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9%。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制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9,482,9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66%;
反对 1,74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2%;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4,775,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5878%;弃权 641,59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8,793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59%。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24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99,353,17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066%;
反对 1,74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42%;弃权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4,645,5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0.5878%;弃权 771,393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1,893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9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
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该法律意见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