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诚: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4 09:4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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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16     证券简称:中国海诚        公告编号:2024-065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下午 1:30 在上海市宝庆路 21
号公司宝轻大厦 1 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长赵国昂先生主持,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本次会
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1 人,代表股份 272,558,843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82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31%。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9人,代表股份55,516,308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1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
股东3人,代表股份 37,325,7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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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03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
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
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2,298,4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45%;反对 23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6%;弃权 2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5,255,9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09%;反对 230,7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56%;弃权 2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5%。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1,919,0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653%;反对 59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0%;弃权 4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13,5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4,876,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75%;反对 591,4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53%;弃权 4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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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关联企业保利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
议》,协议期限三年。关联股东中国轻工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55,219,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9790%;反对 54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31%;弃权 2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4,946,7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740%;反对 542,9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779%;弃权 2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1%。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总表决情况:同意 272,293,74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027%;反对 23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8%;弃权 3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251,2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25%;反对231,200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65%;弃权33,9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1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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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决议;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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