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98 证券简称:纳川股份 公告编号:2024-114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泰县
纳川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泰纳川”)于近日收到漳州市长泰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漳泰建工罚(2024001 号),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
被处罚单位:长泰县纳川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5MA2YMR2N6B 法定代表人:林惠霞
被处罚人:王维 身份证号:14010519840825****
经查明:你(单位)建设的长泰县主要乡镇场区污水管网等设施建设工程(三
期)在未经许可情况下擅自施工建设,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
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土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
录》、《工程产值确认审批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行政执法询问
笔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证据证明。
工告﹝2024﹞001 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
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
提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本局认为:你(单位)之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第五十七条和第七十三条规定,结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
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 年版)》G301.57 之规定,该工程已处于施工后期且属于
大型工程,本机关现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处以工程合同价款 2%,即
人民币 197 万元的罚款;给予直接责任人王维如下处罚:处单位罚款数额 10%,
即人民币 19.7 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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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福建省政府非税
收入待解缴科目,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漳州市长泰
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漳州市
龙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
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长泰纳川仍保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同
时,公司将引以为戒,持续督导子公司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此类事件
再次发生。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处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预计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持续关注公司上述事项的进展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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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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