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致: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定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下午
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和《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
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
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前,已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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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告方式发布了《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通知了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相关事宜,公
告中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和会议审议的议题,说明了股东有权出
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列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
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和董事会已在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讨论事项,并
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市闵行
区江川东路 48 号公司综合楼一楼会议室召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
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
供的数据,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 60 名,代表股份 220,445,102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53.8791%。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身份由
相应的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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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下述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
行了逐项表决:
《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选举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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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