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宏远工业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东莞宏远工业区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加强公司的推广
以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体情况,制定及更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
对一沟通、邮寄资料、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和路演、新闻采访等
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
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在公司接受调
研、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
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及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
司的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四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 应
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
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
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
工作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
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办
公室是负责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六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
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营销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
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
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
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
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九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站、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
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
复。
第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可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
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
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
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若回答的问
题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
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
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三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
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和调研等。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
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安
排前述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和调研等活动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
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等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
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
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
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
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
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
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
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
卖公司证券。
第十八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
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
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
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
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
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
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
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及时
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
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登记备查,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
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
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
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
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
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
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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