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能: 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4 03: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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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
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
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做出
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过度宣传误导投资者决策、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
做出预期或承诺等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
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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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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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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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
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如无特殊情况董事长或
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事
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
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
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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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设证券投资部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办
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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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
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投
资部进行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证券投资部可以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以
举行专门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
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
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
大事件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对调研、采访等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实行预约制度,投资
者需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与公司预约登记。投资者向公司预约时,应当提供参加
调研、采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单、所属单位、调研或采访的主题及提纲等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进行直接沟通时,有权要求投资者出具所属公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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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或身份证等材料,并要求投资者按照相关规定签署承诺书(详见本制度附件一),
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
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问题可以推理出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第三十三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
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
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及时检
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相关文件经董事会秘
书复核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公司应立即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
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
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
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
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
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
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
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公司可在网
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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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
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对于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
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上市公司召开业
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
频、语音等形式。公司业绩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
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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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承诺书
  三一重能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本单位)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
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本单位)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
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等)过程中无意
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
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本单位)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本次调研(或采访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
信息;
  (四)本人(本单位)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等)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份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本单位)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等)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书面知会你公司;
  (六)本人(本单位)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
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本单位)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等)
活动;
  (八)经本单位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自【 】年【 】月
【 】日至【 】年【 】月【 】日)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等),
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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