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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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编号:01G20240435-1
致: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宏
达高科”)委托,指派马恺律师、张钦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 14:00 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
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
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
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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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过了《关于拟签订投资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同意将《关于拟签订投资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议案》提
交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
审议内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
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村镇大桥路 275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 和
式等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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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6%。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共 10 人,代表股份数 62,217,750 股;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 180 人,
代表股份数 7,359,911 股。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于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
股票,且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资格真实、合法、有效。
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均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了表决,并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别进行了监票、
点票和计票。
公司将投票结果当场予以公布。
股东投票结束后,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了相关决议及会议记录。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签订投资协议暨对外投资的议案》,其中
同意 65,152,25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4%;反对 4,414,711 股,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弃权 10,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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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议案采取了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
的表决情况为: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是 17,455,184
股,同意 13,029,7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65%;
反对 4,414,7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29%;弃权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
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一式四份,经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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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王 丽
承办律师:
马 恺
承办律师:
张 钦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