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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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2060 号
致: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集团”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吕崇华律师、赵琰律
师参加滨江集团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滨江集团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滨江集团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滨江集团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滨江集团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滨江集团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站及指定媒体上公
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3 日(星期一)14:30,召开地点为杭
州市庆春东路 36 号六楼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
为 2024 年 12 月 23 日 9:15 至 15:00。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
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代表共 578 人,合计持有股份 2,084,923,5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0082%。
其中: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为 2,012,095,8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6676%;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568 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2,827,6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06%。
本所律师认为,滨江集团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
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
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案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如下: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83,135,9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43%;反对 1,567,2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2,081,778,4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492%;反对 2,896,85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滨江集团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承办律师:吕崇华 赵琰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