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
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卓乐股会字【2024】第 0203 号
致: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攀钢集团钒钛资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钒钛股份”)的委托,指派林燕律师、赖金
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或者“经办律师”)见证了钒钛股份于
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
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钒钛股份董事会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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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
开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
召开方式,并说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 2 项,分别为:
议案一:
《关于与鞍钢集团签订 2025-2027 年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
议的议案》;
议案二:
《关于与鞍钢财务公司签订 2025-2027 年金融服务协议的
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钒钛股份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
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钒钛股份董事会召集,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已提前十五天以公告方式作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 14:50 在四川省攀
枝花市钒钛股份办公楼 301 会议室召开。经过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会议由董事马朝辉先生主持。
同时,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0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审
议事项等与《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完全一致。钒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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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钒钛股份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3 人,代表股份 6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中小
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545 人,代表股份 863,192,38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67%,包括中小股东 2,541 人,代表股
份 347,077,6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40%。
即通过网络和现场对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合计 2,548 人,代表股份 863,255,282 股,占公司有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2873 % 。 包 括 中 小 股 东 2,544 人 , 代 表 股 份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16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钒钛股份股票的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钒钛股份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均符合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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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钒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
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进行逐项表决,按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
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全部议案均经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
且已经获得参加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对中小投
资者的表决情况予以单独计票。其中,与所涉交易事项有关联的股东均
未参与投票表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持有公司股票的关联股东均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
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钒钛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签署页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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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关于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无正文。)
四川卓乐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张丽霞 经办律师:林 燕
赖金洋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