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51 证券简称:ST 高鸿 公告编号:2024-155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进
行了统计,公司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于 2024 年 07 月
月 24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94)、
号:2024-108)、2024 年 09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4-134)、2024 年 10 月 11 日披露了《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
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38)、2024 年 12 月 04 日披露了
《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情况及已披露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
一、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事项中:
卖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
高鸿鼎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 32290828.81 元,分十五期支付:2024 年 12 月 20 日
前支付 50 万元、2025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160 万元、2025 年 6 月 15 日前支付 160 万
元、2025 年 9 月 15 日前支付 160 万元、2025 年 12 月 15 日前支付 160 万元、2026 年
支付 240 万元、2026 年 12 月 15 日前支付 240 万元,2027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320 万
元、2027 年 6 月 15 日前支付 320 万元、2027 年 9 月 15 日前支付 320 万元、2027 年
前支付 1490828.81 元;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01627 元,由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该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3)如果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
履付,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高
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 3100 万元,分十五期支付:2024 年 12 月 15 日前支
付 50 万元、2025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150 万元、2025 年 6 月 15 日前支付 150 万元、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98400 元,均由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该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 2024 年 12 月 15 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3)如果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付,
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高
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 1300 万元,分十五期支付:2024 年 12 月 15 日前支
付 50 万元、2025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60 万元、2025 年 6 月 15 日前支付 60 万元、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49900 元,均由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该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 2024 年 12 月 15 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3)如果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付,
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高
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 1000 万元,分十一期支付:2024 年 12 月 15 日前支
付 50 万元、2025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100 万元、2025 年 6 月 15 日前支付 100 万元、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40900 元,均由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该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 2024 年 12 月 15 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3)如果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付,
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高
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 17676545.86 元,分十五期支付:2024 年 12 月 15 日
前支付 50 万元、2025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100 万元、2025 年 6 月 15 日前支付 100 万
元、2025 年 9 月 15 日前支付 100 万元、2025 年 12 月 15 日前支付 100 万元、2026 年
支付 130 万元、2026 年 12 月 15 日支付 130 万元、2027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150 万
元、2027 年 6 月 15 日前支付 150 万元、2027 年 9 月 15 日前支付 150 万元、2027 年
前支付 976545.86 元;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63930 元,由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
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 2024 年 12 月 15 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3)如果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付,
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高
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 6000 万元,分十七期支付:2024 年 12 月 15 日前支
付 50 万元、2025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300 万元、2025 年 6 月 15 日前支付 300 万元、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70900 元,由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
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 2024 年 12 月 15 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3)如果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付,
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高
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 1000 万元,分十一期支付:2024 年 12 月 15 日前支
付 50 万元、2025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100 万元、2025 年 6 月 15 日前支付 100 万元、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40900 元,由被告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
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 2024 年 12 月 15 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3)如果南京柏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付,
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卖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
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 6289917.40 元,分十期支付:2024 年 12 月 20 日前
支付 50 万元、2025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60 万元、2025 年 6 月 15 日前支付 60 万元、
万元、2026 年 12 月 15 日前支付 70 万元、2027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589917.40 元。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7914.71 元,均由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承担(该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3)如果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付,
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卖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
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 5900 万元,分十七期支付:2024 年 12 月 20 日前支
付 50 万元、2025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300 万元、2025 年 6 月 15 日前支付 300 万元、
付 1125000 元、2028 年 9 月 15 日前支付 1125000 元、2028 年 12 月 15 日前支付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68400 元,由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该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3)如果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付,
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卖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
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 4500 万元,分十六期支付:2024 年 12 月 20 日前支
付 50 万元、2025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230 万元、2025 年 6 月 15 日前支付 230 万元、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33400 元,由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该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3)如果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付,
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卖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
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 4000 万元,分十五期支付:2024 年 12 月 20 日前支
付 50 万元、2025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200 万元、2025 年 6 月 15 日前支付 200 万元、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20900 元,由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该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3)如果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付,
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卖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
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 3900 万元,分十五期支付:2024 年 12 月 20 日前支
付 50 万元、2025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200 万元、2025 年 6 月 15 日前支付 200 万元、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18400 元,由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该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3)如果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付,
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卖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展,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江苏
高鸿鼎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 5100 万元,分十六期支付:2024 年 12 月 20 日前支
付 50 万元、2025 年 3 月 15 日前支付 260 万元、2025 年 6 月 15 日前支付 260 万元、
付 1025000 元、2028 年 9 月 15 日前支付 1025000 元、2028 年 12 月 15 日前支付
(2)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48400 元,由被告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该费用原告已预缴,被告应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前一并支付给原告);
(3)如果南京安纳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按期足额履付,
原告有权就被告全部剩余未付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视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取得新的进
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二审判决,具体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25200 元,由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
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告)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取得新的进展,已收到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通知书》并已执行完毕,该案执
行金额为 18,677,821.83 元。
除上述案件进展情况外,其他已披露案件目前均无重大进展,已披露案件具体情
况详见附件 1《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
三、本次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与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
络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通知书》,
公司被执行 18,677,821.83 元。本诉讼事项将导致公司本期利润减少 26.35 万元,对
期后利润无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述第 1 起至第 13 起案件中首期承诺还款未兑现。公司根
据后续执行情况,此 13 起案件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
相应的会计处理。
鉴于其他诉讼、仲裁案件尚未执行完毕,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
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届时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
时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敬请广大
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书》、(2024)苏 0104 诉前调书 1950 号《民事调解书》、(2024)苏 0104 诉前调书 1951
号《民事调解书》、(2024)苏 0104 诉前调书 1963 号《民事调解书》、(2024)苏 0104
诉前调书 1964 号《民事调解书》、(2024)苏 0104 诉前调书 1965 号《民事调解书》、
(2024)苏 0104 诉前调书 1969 号《民事调解书》、(2024)苏 0104 诉前调书 1962 号
《民事调解书》、(2024)苏 0104 诉前调书 1960 号《民事调解书》、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
附件:1、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表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1:前期已披露累计诉讼、仲裁进展情况表
序 收到通知/传票日 受理法院/ 列明的诉讼金
原告/申请人 被告 案由 案件进展
号 期/申请立案日期 仲裁机构 额(万元)
贵州大唐高鸿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
贵州农村商业银 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唐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
贵阳市中级 金融借款合
人民法院 同
龙王支行 料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贵州大唐高鸿 判决。
悠活置业有限公司)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
中国光大银行股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 南京市鼓楼 金融借款合 案件已开庭审理并作
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同 出一审判决,公司已提
分行
起上诉。
中国银行股份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 北京市东城
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支行 判决。
乌鲁木齐市
安华智能股份公 建设工程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原
司 工合同 告已撤诉。
民法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已
交通银行股份有
大唐高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鸿网 北京市海淀 金融借款合 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
络股份有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同 民法院作出的《执行通
支行
知书》,且已执行完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
广州银行股份有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 南京市建邺
限公司南京分行 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判决。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
中国光大银行股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唐高 北京金融法 金融借款合 案件经北京金融法院
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院 同 审查作出《民事裁定
宣武支行
书》,尚未开庭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
交通银行股份有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 北京金融法 金融借款合 案件经北京金融法院
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院 同 审查作出《民事裁定
支行
书》,尚未开庭审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
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
天津中财商业保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高 杭州仲裁委 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
理有限公司 鸿鼎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员会 《执行裁定书》,涉及
金额尚无法完全确定,
以公司实际偿还为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北
北京旷视科技有 北京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大 北京市海淀
限公司 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院已作出二审判决。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
江苏省南京
南京银行股份有 江苏高鸿鼎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大唐高 金融借款合 案件已开庭审理并作
限公司紫金分行 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同 出一审判决,公司已提
民法院
起上诉。
江苏高鸿鼎远信 南京市秦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
息科技有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院已出具调解书。
江苏高鸿鼎恒信 南京市秦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
息技术有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院已出具调解书。
江苏高鸿鼎恒信 南京市秦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
息技术有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院已出具调解书。
江苏高鸿鼎恒信 南京市秦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
息技术有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院已出具调解书。
江苏高鸿鼎恒信 南京市秦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
息技术有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院已出具调解书。
江苏高鸿鼎恒信 南京市秦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
息技术有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院已出具调解书。
江苏高鸿鼎恒信 南京市秦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
息技术有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院已出具调解书。
江苏高鸿鼎恒信 南京市秦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
息技术有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院已出具调解书。
江苏高鸿鼎恒信 南京市秦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
息技术有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院已出具调解书。
江苏高鸿鼎恒信 南京市秦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
息技术有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院已出具调解书。
江苏高鸿鼎恒信 南京市秦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
息技术有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院已出具调解书。
江苏高鸿鼎恒信 南京市秦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
息技术有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院已出具调解书。
江苏高鸿鼎恒信 南京市秦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法
息技术有限公司 区人民法院 院已出具调解书。
小计: 119,024.83
理中,涉案金额 463.49
其他涉案金额小于 1,000 万元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申请人共计 11 项 1507.26
万元;1 项一审已判决、
二审审理中,涉案金额
审理中,涉案金额
其他涉案金额小于 1,000 万元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共计 19 项 3,785.01
审理中,涉案金额
小计: 5,292.27
合计: 124,317.10
注:1、上表中如出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总和不符,为四舍五入所致。
注:2、此表已剔除前序进展公告中披露的已结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