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突发事
件的应急管理,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给公司造
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和企业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
者可能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公司声誉、股票价格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
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
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稳定的紧急事件处置。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
第五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公司需应对的突发事件主要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治理类
(二)经营类
(三)政策及环境类
造成公司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四)信息类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
应对。
第七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应急领导小组”),由
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副董事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
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本公
司应对措施。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突发风险事件处置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
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五)负责保持与政府各相关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的有效联系和衔接;
(六)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九条 公司应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
突发事件监测结果及突发事件预控的程度对突发事件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责任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第一负责人,定
期检查及汇报部门或公司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
芽状态中。
第十一条 公司相应岗位人员应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度,不断地
监测社会环境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威胁企业的重要信息,并对
其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做到及时、
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三条 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程序:出现预警信息后,由公司各部门责任
人向总裁进行汇报;总裁组织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调查和分析;确定有可能导致
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须予以高度重视,并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报告;必要
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规定,判断该信息是否需要披露;当确定为需披露的信息后,应当及时公告。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制订相关应急措施,及时
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第十六条 应急领导小组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及事态严重程度,成立相关的
处置工作小组,及时开展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一)治理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应约见该股东或授权代表,请其予以配合,并详细了解事情的进展情况;
部门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
应深入了解公司现有的资产状况,对转移资产的详细情况报告有关部门,必要时
报警处理;
(二)经营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如定向增发、重组。
(三)环境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环境详细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调整经营策略及投资方向;
即派出相关领导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现场处理情况。
(四)信息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 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公司可以邀请公正、权威、专业的机构协
助解决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尽快消除突发事件的影响,并
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应分析和总结经验,对突发事件的
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价突发事件处理的
效果。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处置中发现的问题,及时
修订应急预案,充实应急预案内容,提供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条 应急领导小组拟定关于善后事项的处理意见,包括遭受损失情况
以及恢复经营的建议和意见,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相关人员要恪守保密原则,有关突发事
件处理工作中的情况,不得随意泄露;要忠实履行职责,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
决服从公司统一安排,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及形象。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将事件报
送证券监管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
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和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已经采取的
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公司应及时持续报送相关事件处置情况。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
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需要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
的顺利实施。
(一)通信保障。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必须保证畅通,确保与各部
门的联系;
(二)队伍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有权利根据突发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随时
召集参与处置人员,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三)物资保障。公司相关部门应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物资保障,准备
好相关的设施、设备及资金、交通工具等;
(四)培训保障。公司内部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等常识,
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负有应急管理之责的人员,要有计划地进
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实行各层级负责人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五条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
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实施。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