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电子: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0 19: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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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890     证券简称:春秋电子        公告编号:2024-054
债券代码:113577     债券简称:春秋转债
债券代码:113667     债券简称:春23 转债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振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决定》(202425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内容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振杰:
  经查,你公司 2021 年定向增发募集资金 5.27 亿元,其中 3.9 亿元计划用于
‘年产 1000 万套精密结构件项目’建设。在 2021 年度、2022 半年度、2022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日期存在多次变更,你公司未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解释说明变更原因,存在
信息披露不准确、风险提示不充分。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张振杰作为春秋电
子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履职尽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 182 号)第四条规定,是上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员。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上述违规行为再
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经公司核实,公司《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中首次披露“年产 1000 万套精密结构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日期为 2022 年 5 月,《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披露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变更为 2022 年 8 月;《2022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披露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变更为 2023 年 3 月。该项目已建设完成并于 2024 年 7 月顺利结项。
  公司在《2020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中说明该募投项目建设期为 6
年,其中第 2~6 年为建设经营期。该募投项目采用“边建设、边投产、边销售”
的滚动建设方式,公司会对产线阶段性进展进行评估。公司以募投项目实际建设
情况为依据确定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但上述日期的调整原因未能及时进
行披露,后续公司将加强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的相关事项,将认真吸取教训,进一
步增强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内部
控制及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
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春秋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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