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晟环保: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20 16:5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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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
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
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
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公司舆情管理应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
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
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尊重事实、
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
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管理,负责对
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
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组,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官方网站、公司及子公司微
信公众号、微信、微博、公众号、视频号、网络媒体、上证 e 互动问答、股吧
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同时关注前述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舆情信息采集部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
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
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
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
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
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将核实的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拖延;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立即参与舆情信息的调查,判断事
态的严重性,分析舆情信息对外部波及范围,立即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
  (三)若发现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的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
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应视情况召集舆情
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
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上证 E 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
好投资者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
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诉讼
仲裁等法律途径及其他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
有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
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批评、警告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
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
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
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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