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时间:2024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15:00
地点: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会议中心一号会议室
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集人: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主持人:董事长张晶泉先生
(一)会议开幕致词;
(二)介绍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来宾;
(三)介绍股东大会出席人员情况及股份统计结果;
(四)推选会议监票、计票人员;
(五) 审议议案:
(六)对议案投票表决;
(七)宣布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结果;
(八)律师做现场见证并宣读法律意见书;
(九)管理层与股东及来宾交流(如有);
(十)宣布现场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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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关于公司改聘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各位股东:
为确保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公司拟改聘 2024 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原财务审计机构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大华”),
拟改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中审众环”)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机构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87 年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道中北路 166 号长江产业大厦 17-18
层
首席合伙人:石文先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216 人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244 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
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716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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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
产和供应业,农、林、牧、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采矿业,文
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采矿业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 2 家。
中审众环每年均按业务收入规模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并补充计提职业风险金,
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 8 亿元,目前尚未使用,可以承担审计失败导致的民
事赔偿责任。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中审众环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尚未出现需承担民事责
任的情况。
中审众环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6 人次、行政监管措施 28 人次、自律监管措施 2 人次、纪律
处分 4 人次。
(二)项目信息
项目合伙人:吴杰,1996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1996 年起开始从事上市公司
审计,1996 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最近三年签署 7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刚,2003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3 年起开始从事上市
公司审计,2003 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最近三年签署 6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彦斌,2008 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8 年起开始从
事上市公司审计,2008 年起开始在中审众环执业。最近三年复核 3 家上市公司审计
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陈刚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彦斌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以
下处罚:刑事处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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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项目合
伙人吴杰近三年受到行政监管措施 1 次,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自律监管措
施、纪律处分。详见下表:
姓名 处理处罚日期 处理处罚类型 实施单位 事由及处理处罚结果
对中昌大数据股份有
中国证券监
限公司 2019 年度财
督管理委员
吴杰 2022 年 9 月 15 日 行政监管措施 务报表审计项目进行
会广东监管
专项检查后,出具警
局
示函
中审众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
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本期审计费用为 270 万元(含税),系按照中审众环
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
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
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费用为 370 万元(含税),由于公司 H 股于 2023
年 8 月退市,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费用同比下降超过 20%。
二、拟改聘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情况说明
(一)原聘任财务审计机构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原聘任大华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23 年度对公司财务报告出
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大华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
的情况。
(二)拟改聘财务审计机构的原因
鉴于大华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根据《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拟改聘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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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与前后任财务审计机构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改聘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相关事项与大华、中审众环进行了
充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对改聘事项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等有关规定,做好后续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聘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及《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规定,公司通
过邀请招标方式选聘了会计师事务所,结合选聘结果,公司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审
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对公
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选聘过程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公
开、公平、公正,中审众环具备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
计工作的要求。审计委员会同意聘任中审众环为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改聘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中审众环为
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本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请与会股东在听取议案后发表意见并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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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关于公司改聘 2024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各位股东:
为确保公司 202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公司拟改聘 2024 年度内控
审计机构。原内控审计机构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
“大华”),
拟改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
“中审众环”)为公司 2024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中审众环的基本情况请参见《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一、公司拟改聘 2024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情况说明
(一)原聘任内控审计机构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原聘任大华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2023 年度对公司内部控制出
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大华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
的情况。
(二)拟改聘内控审计机构的原因
鉴于大华已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根据《国有
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会
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拟改聘 2024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
(三)公司与前后任内控审计机构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改聘 2024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相关事项与大华、中审众环进行了
充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对改聘事项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
通》等有关规定,做好后续沟通及配合工作。
二、审计费用
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本期审计费用为 80 万元(含税),系按照中审众环
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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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
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三、拟聘 2024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为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结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
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
聘制度》的规定,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选聘了会计师事务所,结合选聘结果,公
司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 2024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
议案》
。审计委员会对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选聘过程进行了监督,认为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公开、公平、公正,中审众环具备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
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审计委员会同意聘任中审众环为公司 2024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通过
了《关于公司改聘 2024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中审众环为公司 2024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
本议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请与会股东在听取议案后发表意见并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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