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汉马: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的专项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19 21: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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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的
                     专项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司”)、汉马科技管理人分别与重整产业投资人浙江吉利远程新能源商用车集团有限公
司及重整财务投资人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财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对外经济贸
易信托有限公司、国民信托有限公司、广发粤财粤民投联合体、晨星海纳联合体、北京
博雅春芽投资有限公司、榆炎慧言联合体等(以下简称“重整投资人”)签署了汉马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根据《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汉
马科技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情况如下:
  以法院裁定批准汉马科技重整计划之日的汉马科技总股本为基数,按每 10 股转增
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
  一、对除权参考价格的公式进行调整的合规性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 4.3.2 条的规定:
  “除权(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证券发行人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公式的,可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
本所可以根据申请决定调整除权(息)参考价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布。”
  汉马科技本次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需结合其重整计划实际情况对除权参考价格
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符合相关规则要求。
  二、对除权参考价格的公式进行调整的内容
  本次汉马科技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拟调整为:
  除权(息)参考价=(前收盘价-现金红利)×转增前总股本+转增股份抵偿公司及协
调审理企业债务的金额+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份支付的现金÷(转增前总股本+抵偿公
司及协调审理企业债务转增股份数+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转增股份数)
  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本次重整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平均价,公
司股票按照前述调整后的除权(息)参考价于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调整开盘参考价,
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证券买卖,按上述开盘参考价格作为计算涨跌幅度的基准;如果
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或等于本次重整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平均价,公
司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无需调整。
  综合计算下,本次重整汉马科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平均价=(转增股票抵偿公司及
协调审理企业债务的金额+重整投资人受让转增股份支付的现金)÷(抵偿公司及协调审
理企业债务转增股份数+由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转增股份数)。
  前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全部在汉马科技进入破产重整后,在管理人的
监督下按照重整计划进行分配和处置,具体如下:
  (1)转增股票中的 433,370,916 股股票将通过以股抵债的方式,用于清偿汉马科技
及协调审理企业债务,股票抵债价格为 8 元/股。
     (2)转增股票中剩余部分由重整投资人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受让,重整投资人将受
让 515,385,607 股股票。(其中产业投资人以 3.00 元/股价格受让约 130,385,607 股;产业投
资人指定的员工投资主体以 3.00 元/股价格受让约 20,000,000 股;财务投资人以 3.60 元/
股价格受让约 365,000,000 股),重整投资人合计提供资金人民币 1,765,156,821 元,平均
受让价格为 3.42 元/股1。重整投资人支付的股票对价款将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用于支付
汉马科技重整费用、清偿各类债务以及补充汉马科技流动性等;
     本次重整不涉及现金红利,本次汉马科技股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平均价格为:
(433,370,916 股*8 元/股+1,765,156,821 元)÷(433,370,916 股+515,385,607 股)=5.51 元/
股。最终结果依据上述除权公式,根据届时股价及最终重整方案确定。如果股权登记日
公司股票收盘价等于或低于 5.51 元/股,公司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无
需调整;如果股权登记日公司股票收盘价高于 5.51 元/股,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需根
据前述公式进行调整。
     三、对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进行调整的合理性
     (一)股票价格进行除权的基本原理和市场实践
     除权是指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但每股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有所减少时,需
要在事实发生之后从股票价格中剔除这部分因素,而发生的对股票价格进行调整的行为。
     当上市公司总股本增加时,需对股票价格进行除权的情形主要是以下两种情况:
     此时,上市公司每股股票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按每股净资产计算)减少,为促使
公开市场在公允的基准上反映公司股票价格,需要通过除权对股票价格进行调整。
     当上市公司配股时,一般情形为向上市公司全体原股东按比例配售股票,并且配股
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交易价格。从公开市场角度来看,为了显现公允的交易价格基准,配
股后需要通过除权向下调整股票价格。
    数据与公式计算结果若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造成,下同。
  此外,除配股之外的增发行为,如上市公司进行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等
事项之时,一般情形下每股净资产将相应增加,实践中不通过除权对股票价格进行调整。
  (二)汉马科技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特定情况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是汉马科技重整方案的重要组成内容,与一般情形下的上市
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存在明显差异:
偿债务。本次转增后,公司在总股本扩大的同时,预计债务规模明显减少,所有者权益
明显增加。公司原中小股东所持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实际价值(以每股净资产计算)较重
整前显著提升,这与转增前后公司股本增加但所有者权益不变,导致每股股票所代表的
企业实际价值(以每股净资产计算)下降,从而需要通过除权对股票价格进行调整的一
般情形存在本质差别。
此,如果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后按照《规则》相关要求对汉马科技股票价格实施除权,
将导致除权后的股票价格显著低于除权前的股票价格,与汉马科技重整前后基本面有望
实现较大变化的实际情况有所背离,除权后的股票价格可能无法充分反映公司股票经过
重整基本面显著改善后的真实价值,也与通过除权反映公司股票价值的基本原理不相符。
引入重整投资人,最终投资方案经多轮商议和洽谈得以确定,并未明显稀释原股东权益。
因此,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从实施效果上来看更接近于一次面向市场、经协商确定的
交易行为,而非配股或通常情况下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但如果本次重整投资人受让价格低于公司股权登记日的股票收盘价格,仍需充分考
虑其影响。因此,通过调整除权(息)公式的方式进行差异化处理:公式的分子主要引
入转增股份抵偿债务的金额和重整投资人受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支付的现金,公式的
分母则主要引入抵偿债务增加的股份数量、重整投资人受让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数量。
  五、专项意见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属于汉马科技整体重整方案的
一部分,与一般情形下的上市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配股存在明显差异。因此,汉马
科技依据相关规则,需根据本次重整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实际情况申请并调整除权参考
价格的计算公式,调整后的除权参考价格计算公式具有合理性。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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