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通能源: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19 20: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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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376      证券简称:百通能源           公告编号:2024-062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4 年
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的社会公众股份(A 股),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
者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
起 12 个月内,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0 元/股(含),回购的数量总额不低于
司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一、首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回购期间,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
发生的次一交易日予以披露。现将首次回购股份的情况公告如下:
方式回购股份 250,700 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 0.05%,最高成交价为 15.30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15.14 元/股,成交总金额 3,809,640.00 元(不含佣金、
过户费等交易费用),本次回购符合公司回购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其他说明
  (一)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
间段等均符合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9 号——回购股份》第十七条、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
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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