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一: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19 19:4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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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 或
“本公司”)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
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知悉《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
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融资融券交易时,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六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
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
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
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
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
股份为基数,计算其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
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
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
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
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
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
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
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
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
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
息: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
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
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任。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
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在深交所指
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参照本制度第十三
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深交所规定及本制度买卖公
司股份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监管责任人进行报告,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或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相
抵触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原制度同时废止。
                             北京金一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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