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昌科技: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19 16:5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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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
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
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含自媒体、短视频)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
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及其衍生品交
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
公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尊重事实、
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小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小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 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
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所属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舆情工作小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相关部门
配合,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
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
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舆情工作小组。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收集配合部门,应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等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小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及时更新并
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舆情信息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两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
致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
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及时制定危机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对外
宣传工作,保持对外信息的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等相关当事人的
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诚客观答疑释惑,以避免在
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
息,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低调处理、暂避对抗,分析研判舆情发展,减少因主
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系统运作、化解舆情。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
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不得
以任何理由无故拖延;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立即参与舆情信息的调查,判断事
态的严重性,分析舆情信息对外部波及范围,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小组
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小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小
组报告;
  (三)若发现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的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 舆情信息的处置: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小组组长和副组长根据舆情的
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工作小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小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事会办公室和相关职能
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小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
施控制传播范围。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掌握舆情传播范围,拟定应急预案;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
者客观传达公司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防止事态扩大;
  (4)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在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个人或机构,必要
时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
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
公司将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
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
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
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
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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