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海科技: 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19 06: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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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芯海科技(深圳)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进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
见如下: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
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生女儿卢菁女士,卢菁女士为公司业务骨干,对公司产品开发、业务拓展等方面
起到重要作用。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业务骨干的稳定性和积
极性,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因此,本激励计划将卢菁女士作为激励对象符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
必要性和合理性。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4 年 12 月 17 日,并同意向 50 名激励对象以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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