慧辰股份: 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19 03: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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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
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
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北京
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信息披露媒体的《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次
       会议决议公告》 ;
       信息披露媒体的《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果;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
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
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
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
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
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法律意见
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
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召开
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院 102 号楼 6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赵龙
主持。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
议案与《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
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的 0%。
    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2,220,951 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上证发2023195 号)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因此本次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2,053,559 股。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4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1,474,6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823%。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3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综 上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股 东 人 数 共 计 41 人 ,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以现场、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
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见证。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因此本所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
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的情形。
见证,经本所律师见证,无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系统反馈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
       同意                    反对                    弃权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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