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建: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19 00:3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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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08         证券简称:合肥城建               公告编号:2024147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重要提示
   二、会议召开情况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发出会议通知。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18日(星期三)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18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议室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
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01 名,代表股份总数为 483,335,86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1694%。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476,977,84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377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95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6,358,019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1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695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6,358,01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15%。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0 股。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95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6,358,019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15%。
   中小股东系指除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束晓俊律师、方娟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84,574,30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投票结果:同意 4,153,5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481,452,15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果:同意 4,474,3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3728%;
反对 1,754,502 股;弃权 129,2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481,434,1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果:同意 4,456,2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891%;
反对 1,769,642 股;弃权 132,10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184,524,2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投票结果:同意 4,103,4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同意 480,972,4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果:同意 3,994,5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8274%;
反对 2,201,042 股;弃权 162,400 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律师、方娟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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