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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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股东在公司股东大会期间依法行使权利,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均胜电子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制定本须知。
一、公司负责大会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出席会议人员应当听从公司工作人
员安排,共同维护好大会秩序。
二、为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
司有权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对于影响股东大会秩序和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公司将按规定加以制止。
三、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应当根据股东大会通知的登记办法进行
登记,并在股东大会当天办理签到手续,在大会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后,会议终止登记。未签到登记的股东
原则上不能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四、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影响大
会的正常程序或者会议秩序。否则,大会主持人可以劝其退场。
五、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
项权利。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可提问
和发言。大会表决时,将不再进行发言。
六、对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提出的问题,由公司董事长、总裁或者由主持人指定
的相关人员做出答复或者说明。
七、对与议题无关或将泄漏公司商业秘密,或有明显损害公司或股东的共同利
益的质询,大会主持人或相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议案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并由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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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23 日 9 点 30 分
会议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国家高新区清逸路 99 号 5 号楼
会议方式:现场会议+网络投票方式
出席人员:符合身份要求的登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
列席人员: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代表
议程 内 容
宣读大会议案
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
(1.02)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1.03)回购股份的方式
(1.04)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05)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1.06)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1.07)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1.08)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
(1.09)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的相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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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1.11)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2)关于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议案
(3.00)关于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案的议案
(3.01)上市地点
(3.0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3.03)发行及上市时间
(3.04)发行对象
(3.05)发行方式
(3.06)发行规模
(3.07)定价方式
(3.08)发售原则
(4)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5)关于发行 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6)关于本次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决议有效
期的议案
(7)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8)关于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前滚存利润分
配方案的议案
(9)关于投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案
(10)关于聘请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审计机构
的议案
(11)关于修订《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H 股上市
后适用)的议案
(12.00)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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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关于修订《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
议案
(12.02)关于修订《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12.03)关于修订《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
议案
(12.04)关于修订《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
议案
(13)关于增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14)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15)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16)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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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投票表决办法
一、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组织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表决过程设计票和监票两人,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及
计票过程进行监督,并由公司律师现场见证。监票、计票人必须全程参与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履行职责直至最终投票结果宣布为止。
三、表决相关规定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十六项议案(含二十三项子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
案。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本办法以下所述“股东”均包括股
东代理人)应对各议案明确发表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并在表决票相应意见栏
内打“√”,三类意见中只能选一项。若股东对某一项议案选择了两类以上的意见、
股东对某一项议案未发表意见、或股东对某一项议案发表的意见无法辨认,则视为
弃权。
(2)为保证表决结果的有效性,请股东务必在表决票上填写股东信息,并在“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签名”处签名。未填写股东信息或未签名的表决票应按无效票
处理,投票股东所持股份将不被计入参与相关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股份的总数。
(3)若股东对议案存在回避事由,则其应在回避一栏中划“√”,不论该股东
是否对该项议案发表意见,其所持股份将不被计入参与该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股份
的总数。
(4)同一表决票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一种,若股东在参与现场会议
投票表决的同时参与了网上投票,应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设投票箱,请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按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
室工作人员的指示依次进行投票。
五、现场投票结束后,计票、监票人在律师的见证下,打开票箱进行清点计票。
六、现场投票结果统计完毕后,由会议主持人在会上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七、在接收到上证所信息网络公司提供的最终投票结果后,计票、监票人负责
核对最终投票结果并在统计表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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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票反对、0 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
的 议 案 》。 具体 内 容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 在 上 海 证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均胜电子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
告》(公告编号:临 2024-064)。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份回购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
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了积极响应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
通知》提振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政策支持,进一步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提
振广大投资者信心,结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前景及财务状况,公司拟以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宁波鄞州分行”)提供的回购专
项贷款及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若后续监管部门
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颁布新的规定与要求,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1.02)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03)回购股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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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股份回购。
(1.04)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本次股份回购的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
(1)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
完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在回购期限内,公司回购股份使用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次回购方案可自
公司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3)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本次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
终止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1)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其他情形。
若新发布的有关监管规定对上述公司不得回购股份的期间作出调整的,公司将
按照调整后的新规执行。
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1.05)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予以注销。若后续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颁布新的
规定与要求,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以公司目前总股本 1,408,701,543 股为基础,按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 24 元
/股进行测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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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资金总额下限 回购资金总额上限
回购用途 拟回购数 占公司总 拟回购资金 拟回购数 占公司总 拟回购资金 回购实施期限
量 股本的比 总额(万 量 股本的比 总额(万
(万股) 例(%) 元) (万股) 例(%) 元)
注销并减少 待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注册资 625 0.4437 15,000 1,250 0.8873 30,000 审议通过之日起
本 12 个月内
(1.06)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4 元/股,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第十一届董事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
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二级市场股票价格确
定。
自董事会通过本次回购之日起至回购实施完成前,若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1.07)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1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农业银行宁波鄞州分行提供的专项贷款及公司自有资金,其
中上述专项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
(1.08)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
回购后 回购后
本次回购前
(按回购下限计算) (按回购上限计算)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比例 股份数量 比例
比例(%)
(股) (股) (%) (股) (%)
有限售条件
流通股份
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份
股份总数 1,408,701,543 100.00 1,402,451,543 100.00 1,396,201,543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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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5 日披露了《均胜电子关于股份回购进展及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
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63)
,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12,664,015 股,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及股权激励,
该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截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披露日,鉴于公司仍在积极筹
备相关员工持股计划及股权激励方案,暂未明确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及股权激励的回
购股份数量,故上述表格中的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员工持股计划及股权激励方案所带来的限
售影响。除上述情形外,上述表格中的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
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1.09)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注销和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10)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予以注销并减少注册资本。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
的正常持续经营,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股份注销的
决议后,就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11)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了保证本次回购股份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份的具体方案。在公司回购股份金额达到下限或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时,决
定是否终止本次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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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的事
项外,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具体实施
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根据实际回购情况,对《公司章程》
以及其他可能涉及变动的资料及文件条款进行修改,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
变更登记等事宜;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回购方案的不确定性风险
(一)若本次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
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二)如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董事会决定
终止本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三)因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存在
可能根据规则变更或终止回购方案的风险;
(四)存在后续监管部门对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颁布新的规定与要求,则可能
存在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在实施过程中需根据新规进行调整或无法实施的风险。
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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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二、关于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
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满足公司在智能汽车等业务领域的全球化发展需要,深入推进公司“业务+资
本”联动的全球化战略布局,打造国际化资本运作平台,满足国际投资人投资公司
的需求,增强全球资本运作的能力,提升公司国际化品牌和形象,进一步提高公司
的综合竞争力,根据《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
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境外上市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
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定,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申
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作为一家业务已
经完成全球化布局的全球领先智能汽车科技解决方案提供商,公司申请在香港联交
所主板挂牌上市后,也将更有利于各类国际投资者投资公司。
本议案涉及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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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三、关于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方
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境外上市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
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符合境内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和条件。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以及香港法律对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
发行人在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规定,公司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申请
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将在符合香港法律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和
条件下进行。具体方案如下:
(3.01)上市地点
全部公开发行的 H 股(以普通股形式)将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交易。
(3.02)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并上市的股票为境外上市股份(H 股,以普通股形式),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 1.00 元。
(3.03)发行及上市时间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窗口完成本次发行并上
市,具体发行及上市时间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境内外资
本市场情况和境内外监管部门审批进展及其他相关情况决定。
(3.04)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拟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发售,包括面向香港公众投资者的香港公开发售
和面向国际投资者、中国境内的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以及其他符合监管规
定的投资者及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有权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境内合格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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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发行对象将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其董事会及/或其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法
律规定、监管机构批准及市场情况确定。
(3.05)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并上市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香港公开发售为向香港公众
投资者公开发售,国际配售则向符合投资者资格的国际机构投资者配售。
根据国际资本市场惯例和市场情况,国际配售可包括但不限于:(1)依据美国
投资者进行的发售;和/或(2)依据美国 1933 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 S 条例
进行的美国境外发行。
具体发行方式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监
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国际资本市场状况等情况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决定。
(3.06)发行规模
根据 H 股上市地监管的最低流通比例规定等监管要求,结合公司未来业务发展
的资本需求,公司本次拟申请公开发行,以上限计算约占公司紧接本次发行并上市
后总股本的 15%(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前),并授权整体协调人或其代表根据当时
的市场情况,选择行使不超过上述 H 股基础发行股数 15%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同时
授予公司发售量调整权。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最终发行数量、超额配售事宜及配售比
例,将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公司的资本需求、法律规定、
境内外监管机构批准和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以公司根据与有关承销商分别签署
的国际承销协议及香港承销协议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 H 股数量为准,公司因此而
增加的注册资本亦须以发行完成后实际发行的新股数目为准,并须在得到国家有关
监管机构、香港联交所和其他有关机构批准后方可执行。
(3.07)定价方式
本次 H 股发行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投资者接受能力
以及发行风险等情况下,结合发行时国际资本市场情况、香港股票市场发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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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所处行业的一般估值水平以及市场认购情况、并根据境外订单需求和簿记的结
果,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和承销商共同协商确定。
(3.08)发售原则
本次发行并上市将分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
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将根据接获认购者的有效申请数目而决定配发给认购者的股
份数目。配发基准可能根据认购者在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有效申请的股份数目而可能
有所不同,但应严格按照《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发出的指引信指定
(或获豁免)的比例分摊。在适当的情况下,公开发售配发股份亦可通过抽签方式
进行,即部分认购者可能获配发比其他申请认购相同股份数目的认购者较多的股份,
而未获抽中的认购者可能不会获配发任何股份。公开发售部分的比例将按照香港联
交所《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新上市申请人指南》及香港联交所不时刊发的相
关修订和更新的规定或香港联交所另行豁免批准(如适用)的超额认购倍数设定“回
拨”机制。
国际配售部分占本次发行的比例将根据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比例(经“回拨”后)
决定。国际配售部分的配售对象和配售额度将根据累计订单,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决
定,包括但不限于:总体超额认购倍数、投资者的质量、投资者的重要性和在过去
交易中的表现、投资者下单的时间、订单的大小、价格的敏感度、预路演的参与程
度、对该投资者的后市行为的预计等。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规则要求的前
提下,本次国际配售分配中,将考虑基石投资者及战略投资者(如有)。
在不允许就公司的股份提出要约或进行销售的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本次发
行并上市的有关公告不构成销售公司股份的要约或要约邀请,且公司也未诱使任何
人提出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公司在正式发出招股说明书后,方可销售公司股份或
接受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基石投资者及战略投资者(如有)除外)。
本议案涉及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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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四、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完成本次发行并上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本次发行并上市的
有关批准、备案后,公司将在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及/或承销商(或其代表)决
定的日期根据 H 股招股说明书所载条款和条件,向符合监管规定的投资者发行或配
售 H 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交易。公司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后转为境外募集股份
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议案涉及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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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五、关于发行 H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以下方面(包括但不
限于):推动新一代智能汽车电子产品与前沿技术的研发与商业化、产能建设、供
应链体系建设、进一步拓展国际业务、产业投资及并购、补充营运资金及偿还贷款
等用途。
现向股东大会申请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
资金用途范围内根据上市申请审批和备案过程中投资进度、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资金实际需求等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
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取舍、
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等)。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所募集资金用途以经董
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批准的 H 股招股说明书最终稿披露内容为准。
本议案涉及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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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六、关于本次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
市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需要,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决议的有效期确定
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决议之日起十八个月。如果公司已在该等有效期内
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文件,则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
行并上市完成日。
本议案涉及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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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七、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 H 股
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的需要,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
权人士在前述发行方案的框架和原则下,单独或共同代表公司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
并上市有关的事项,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范围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全权负责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的调整及具体实施,包
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的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包括币种、价格区间和最终定价)、
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配售比例、超额配售事宜及募集资金金额及使用
计划等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方案实施有关的事项。
(二)在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情况下批准、起草、修改、签署
并向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相关的境内外有关政府机关、监管机构、组织或个人(包
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
香港联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及香港中央结算有
限公司)提交各项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申请、备忘录、报告、材料、反馈回复
及其他所有必要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任何过程稿)以及在上述文件上加盖公司公
章(如需),授权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各中介机构办理提供、提交、审批、登
记、备案、核准、许可、同意等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注册非香港公司、有关商标及
知识产权以及向香港联交所和公司注册处注册招股说明书、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申请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CCASS)准入并递交、递交A1表格及其他资料和文件及
相关事宜);并按所收到的批复办理具体操作事宜和签署相关文件(如需);代表
公司与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及其他境内外机构、政府机关和监管
机构进行沟通;向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申请豁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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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和出具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声明与承诺、确认及/或授权,以及做出其认为
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事情及事宜。
(三)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批准、追认、起草、
签署、执行、修改、中止、终止任何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协议、合同、招股文
件或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协议、任何关联/连交易协议(包括确定相关协
议项下交易的年度上限金额)、合规顾问协议、上市前投资协议、保密协议、基石投
资者协议、H 股股份过户登记协议、收款银行协议、承销协议(包括香港承销协议和
国际承销协议)、FINI 协议、定价协议、聘用中介机构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团
成员(包括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协议、整体协调人、全球协调人、账簿管理人、牵
头经办人、资本市场中介人)、境内外律师、境外会计师、内控顾问、行业顾问、知
识产权顾问、物业评估机构(如有)、印刷商、公司秘书、公关公司、合规顾问、收
款银行等)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任何协议、合同、承诺、契据、函件及
在该等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如需),委任保荐人、整体协调人、保荐人兼整体协调
人、承销商、账簿管理人、牵头经办人、资本市场中介人、财务顾问(如需)、物业
评估师(如有)、公司及承销商境内外律师、境外会计师、内控顾问、印刷商、公司
秘书、行业顾问、知识产权顾问、物业评估机构(如需)、公关公司、合规顾问、H
股股份登记过户机构、收款银行、负责与香港联交所沟通的授权代表、代表公司在
香港接受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的公司代理人及其他与本次发行并上市事宜相关的中
介机构,通过及签署公司向保荐人出具的各项确认函、验证笔记以及责任书、盈利
预测及现金流预测,向保荐人、法律顾问、联交所或其他相关方提供本决议或本决
议节录的经核证版本,通过费用估算,批准联席保荐人代表公司向香港联交所申请
上市申请的档案号,起草、修改、批准、签署、递交、大量印刷/派发招股说明书(包
括红鲱鱼国际配售通函、香港招股说明书及其申请版本及聆讯后资料集(中英文版
本)、正式通告及国际配售通函)、,批准发行股票证书及股票过户,通过发布上市招
股的通告及一切与上市招股有关的文件,批准境内外申请文件以及在上述文件上加
盖公司公章(如需),向保荐人、香港联交所以及/或者香港证监会出具承诺、声明、
确认以及授权,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有关商标及知识产权注册(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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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以及注册招股说明书等手续、批准透过香港联交所的电子呈交系统( E-
Submission System)上传有关上市及股票发行之文件;根据监管要求及市场惯例办
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及招股书说明书责任保险购买相关事宜;
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其他所有行为及事项。
在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范围内,决定及调整募集资金具体投向及使用
计划、确定募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
的重大合同、根据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等。
起草、修改、签署公司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董事服务合同、监
事服务合同和高级管理人员服务合同(如有)以及确定和调整独立非执行董事津贴。
决定上市豁免事项,并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监会提出及授权联席保荐人向香
港联交所及/或香港证监会代公司提出豁免申请。
向联席保荐人就流动资金充足性作出确认以及就M104表格(其他需提交信息)
中载列的事项及公司其他事项提供确认函。
(四)在不限制本议案上述第(一)点至第(三)点所述的一般性情况下,授权公
司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代表公司批准及通过香港
联交所上市申请表格即A1表格(及其后续修订、更新、重续和重新提交)(以下简
称“A1表格”)及其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豁免申请函)的形式与内容(其中
包括代表公司向联席保荐人、香港联交所及/或香港证监会的承诺、确认及/或授权),
并对A1申请文件作出任何适当的修改;代表公司批准向联席保荐人就A1申请文件内
容所出具的背靠背确认函,批准保荐人或保荐人境外律师适时向香港联交所及香港
证监会提交A1表格、招股说明书草稿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上市
指引要求于提交A1表格时提交的其它文件、草稿及信息,代表公司签署A1表格及所
附承诺、声明和确认,批准向香港联交所缴付上市申请费用,并于提交A1表格时:
格作出修改,则代表公司根据修改后的A1表格的要求作出相应的承诺、声明和确认):
(a)在公司任何证券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期间的任何时间,公司会一直遵守《香
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其不时修订的全部适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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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如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就申请举行聆讯之前情况出现任何变化,令A1表格或
随A1表格递交的上市文件草稿在任何重大方面产生误导,公司会通知香港联交所;
(c)在证券交易开始前,公司会向香港联交所呈交《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9.11
(37)条要求的声明(登载于监管表格的F表格);
(d)按照《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9.11(17d)条的规定在适当时间提交文件,特
别是A1申请递交前妥填的关于每名董事、拟担任董事的人士(如有)、监事及拟担任
监事的人士(如有)的个人资料表格(FF004);及
(e)公司会遵守香港联交所不时公布的有关刊登及沟通消息的步骤及格式的规定。
称“《证券及期货规则》”)第5条和第7条的规定授权(在未征得香港联交所事先书面
批准前,该授权不可通过任何方式改变或撤销,且香港联交所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
决定是否给予该等批准)香港联交所将下列文件的副本送交香港证监会存档:
(a)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5(1)条,公司须将上市申请的副本向香港证监会
存档。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5(2)条,公司须书面授权香港联交所,在公司
将上市申请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A1表格)向香港联交所存档时,由香港联交
所代表公司将所有该等资料向香港联交所存档时同步向香港证监会存档;
(b)如公司证券得以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7(1)及7(2)
条,公司须将公司或其代表向公众或其证券持有人所作或所发出的若干公告、陈述、
通告或其他文件副本(与上市申请的副本、公司的书面授权书合称为“香港证监会
存档文件”)向香港证监会存档。根据《证券及期货规则》第7(3)条,公司或公司
代表向公众人士或公司证券持有人作出或发出的某些公告、陈述、通函或其他文件
(如公司证券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一经其将该等文件递交香港联交所,香港联交所
可代其向香港证监会递交该等文件;及
(c)于公司提交A1文件后,代表公司就监管机构对A1申请提出的问题起草、修改及
议定提交书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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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香港联交所递交的上述文件应根据香港联交所不时要求的方式和数量提
供。此外,公司承诺其将根据香港联交所的要求签署一切文件以促使香港联交所完
成上述授权。
(五)授权董事会根据需要授权有关人士具体办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事务,
并签署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法律文件并批准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与本
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各中介机构向香港联交所、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或其他监
管机构就上市申请提供及递交A1表格及其它资料和文件(包括决定上市豁免事项并
提出豁免申请),以及公司、保荐人或其各自的顾问视为必需的该等其它呈交文件、
并授权香港联交所就上市申请及其它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事情向香港证监会提
供及递交任何资料和文件。
(六)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
化情况、境内外有关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拟
于上市日生效的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及其它公司治理文件不时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
但不限于对公司章程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次发
行并上市完成后,根据境外上市监管要求及股本变动等事宜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
并就注册资本和章程变更等事项向工商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核准、变更、备案
等事宜,但该等修改不能对股东权益构成任何不利影响,并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
规、《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及其他证券监管的规定。此外,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
其授权人士根据境外上市监管情况及结合公司实际,相应修订或终止公司的相关制
度性文件。
(七)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发行股份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流通事宜。在本
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根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相关登
记机关办理H股股票登记事宜。
(八)委任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作为公司与香港联交所的主要沟通渠道,并向
香港联交所递交相关表格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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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国内外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及
有关批准文件,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的决议内容作出相应
修改并组织具体实施,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和
其他相关监管规则必须由股东大会审议的修改事项除外。
(十)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十六部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申请将公
司注册为非香港公司:
公司秘书或其他代理安排递交该等表格及文件到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存档并同意缴
纳“非香港公司”注册费用及申请商业登记证费用;
(香港法例第622章)及《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规
定,委任公司在香港接受向公司送达的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书的代表。
(十一)对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因本次发行并上市的需要而根据境
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政府机关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修改的《公司章程》
及其它公司治理文件,根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有
关政府机关及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并上市实际情况,在本次发行并上
市期间(包括完成超额配售(如有)),对经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宁波均胜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
会工作细则》及对经本次董事会审议和经股东大会批准修改的《公司章程》《宁波
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
规则》《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
不限于对章程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注册资本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在本
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包括完成超额配售(如有))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份公司股
份数目、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的条款作出相应的修改;依据相关规定向公司登记机
构、商务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核准、变更登记、备案报告等事宜,办
理申请公司股票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的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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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批准将本决议(或摘要)的复印件,及如需要,经任何一位董事或公司秘
书或公司的法律顾问核证后,递交给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和任何
其他监管机关,和/或经要求,发送给其他相关各方和参与上市项目的专业顾问。
(十三)在不违反相关境内外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具体决定、处理、全权办理与本
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所有其它事宜。
(十四)批准、追认及确认此前公司或其他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授权
人士作出的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所有行动、决定及签署和交付的所有相关文件。
(十五)根据需要再转授权其他董事或有关人士单独或共同处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
有关的事项。
(十六)授权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相应地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以及为完成配发及
发行新股签署必要文件、办理必要手续、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
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十八个月,自本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如果公司已在该等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文件,则授
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日。
本议案涉及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
位股东审议。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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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八、关于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前
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拟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为
平衡公司新老股东的利益,在扣除公司于本次发行并上市前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拟分配股利(如有)后,本次发行
并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拟由本次发行并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并上市完
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本议案涉及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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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九、关于投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招股说明书责任
保险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 C1《企业管治守则》守则条文第 C.1.8 条的
要求及相关境内外法律法规、行业惯例,公司拟投保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责任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以下合称“董监高责任险”)。
现就上述事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经不时修订的《香
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附录 C1《企业管治守则》的要求及其他境外相关规定和市场惯
例,并参考行业水平办理董监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保险公
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
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后董监高责
任险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相关事宜。
本议案涉及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由于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均为被保险人,因此在审议该项议案时
均进行了回避表决。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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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关于聘请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
市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本次发行并上市之目的,公司拟聘请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本次发行并上市
的审计机构。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或管理层与该单位按照公平合
理的原则协商审计费用。详情请参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的《均胜电子关于聘请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上市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78)。
本议案涉及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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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一、关于修订《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
件(H 股上市后适用)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公司现拟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申请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规定,公司
对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议事规则进行修订,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及需求,拟定了
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
则(草案)》、《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及《宁波
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4 年
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事项,根
据境内外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境内外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及本次发行并上市实
际情况,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该等文件不时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
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次发行并上市完成后,
根据股本变动等事宜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就注册资本和章程变更等事项向公
司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核准、变更、备案等事宜(如涉及),但该等
修订不能对股东权益构成任何不利影响,并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香港联交所
上市规则和有关监管、审核机关的规定。
《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经本次股东大会批准后,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现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继续有效。
本议案涉及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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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二、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符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监管要
求,并与经修订的拟于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相衔接,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提请股东大会公司对以下子议案中涉及的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和调整,具体如下:
(12.01)关于修订《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12.02)关于修订《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12.03)关于修订《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议案;
(12.04)关于修订《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四项治理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后,将于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
之日起生效,在此之前,除另有修订外,现行的上述内部治理制度将继续适用。
上述修订后的四项治理制度,请参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文件。
本议案涉及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
位股东审议。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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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三、关于增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积极配合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工作的需要,并按照境内外上市规则完善公司
独立董事结构,根据《公司法》、《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2024 年第四次会议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提名席绚桦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任期自公司
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至第十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席绚桦女士的任职资格
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通过。
本议案涉及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
位股东审议。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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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个人简历:
席绚桦女士,1972年出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学士、上海高级金融学院EMBA硕士,
持有香港证监会所有受规管业务负责人牌照。现任中和金控有限公司高级顾问,曾
任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首席执行官及执行委员会成员,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
决策委员会、资讯科技委员会成员。
席绚桦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
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的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
是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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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四、关于确定公司董事角色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符合《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根据境外上市规则改选独立
董事完成后,第十一届董事会成员为:王剑峰、朱雪松、陈伟、李俊彧、周兴宥、
蔡正欣、魏学哲、鲁桂华、余方、席绚桦。
公司董事会设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
其中,王剑峰、陈伟、李俊彧、蔡正欣为执行董事,朱雪松、周兴宥为非执行
董事,魏学哲、鲁桂华、余方、席绚桦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上述董事角色自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之日起生效。
本议案涉及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
位股东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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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五、关于补选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鉴于原非职工监事戴申君女士因工作变动原因辞去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
监事职务,为了保证公司监事会正常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公司监事会同意补选刘金琳女士为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一届监事会届满止。
本议案涉及事项已经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各位
股东审议。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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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简历
刘金琳女士,1983 年出生,汉族,本科学历,硕士在读。现任均胜集团有限公
司人力资源总监,曾任宁波均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人力资源部经理。
刘金琳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监事
的情形;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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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十六、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公司汽车安全事业部在合肥新产业基地生产、研发等日常运营需求,确
保部分国内头部整车客户在手订单的及时交付,进一步提升汽车安全业务在国内市
场的占有率,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均胜汽车安全系统(安徽)有限公司向招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申请贷款提供人民币 5 亿元一般连带责任保证。详情请参见《均胜电子关于
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3-009)、
《均胜电子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14)。
现积极响应全国制造业设备更新改造政策,同时满足公司进一步优化资产债务
结构、降低融资成本需求,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宁波均胜汽车安全系统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宁波均胜安全”)向中国进出口银行宁波分行申请贷款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担保。本次担保不涉及新增担保额度,为上述原合肥生产基地项目贷款置换,
置换后担保额度较原担保额度下降,公司也可获得更优条件贷款。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二、被担保子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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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
的传感器、控制器的研发、制造、销售;儿童安全座椅及零部件的研发、制造、销
售;自营或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制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
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单位:万元
项目
(未经审计)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983,161 1,046,257
负债总额 679,299 725,606
资产净额 303,862 320,650
项目
(未经审计)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820,535 690,866
净利润 32,627 30,171
讼与仲裁事项等),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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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担保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以及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事项为在稳序开展国内汽车安全业务的前提下,公司积极响应国家造
业设备更新改造政策,同时优化公司资产债务结构,满足降低融资成本的需求。
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被担保控
股子公司经营情况正常,资信情况良好,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其日常经营活动与管理
决策,可及时掌握其资信状况与履约能力,故此次超股权比例的担保风险处于可控
范围之内,不会影响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此外,本次担保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况,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4 年 12 月 6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约 134.95 亿元,实
际发生余额约 97.03 亿元(不含本次担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
例约为 99.38%、71.45%。本次担保实施后,预计担保余额约为 100.38 亿元,预计
实际发生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约为 73.92%。逾期担保累计数量
为零。
现提请各位股东审议。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