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澳股份: 新澳股份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18 20: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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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
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
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含自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
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传言或信
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
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
协同应对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
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组员由公
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
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舆情工作组需视情况对信息进行采集,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
况及时上报至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有关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
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舆情信息采集部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
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
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
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
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
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
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
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证券部及其他各职能部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
汇总整理,由公司证券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情况时
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舆情工作组决策后,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
施;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积极推进第一
时间作出应急反应;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
需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
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证券监管部门,必要时还
可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
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
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
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
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公司
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
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批评、警告和经济处罚,引发
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
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
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
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
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
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后生效。
                 浙江新澳纺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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