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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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
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及《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议事规则》(以下简称“《监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
大会会议须知:
一、股东大会设会务组,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的程序安排和会务工作;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请出
席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出席者、列席人员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
资格。会议开始后,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
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
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发言的,应于股东大会召开
前一天向大会会务组进行登记。大会主持人根据会务组提供的名单和顺序安排发
言;
现场要求提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举手示意,经会议
主持人许可后方可提问。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提问时,先举手者先
提问;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提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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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
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 5 分钟。发言或提问时需说明股东名称(或
姓名)及所持股份总数。每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次数不超过 2 次;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
可能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及/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
人或其指定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除需回避表决的情形外,应当对提
交表决的非累积投票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
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
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推举 1 名股东代表、1 名监事为计票人,1 名股
东代表、1 名律师为监票人,负责表决情况的统计和监督,并在议案表决结果上
签字;
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一、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
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十二、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书。
十三、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
静音状态,会议期间谢绝个人录音、录像及拍照,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大会
结束后再离开会场。对干扰会议正常程序、寻衅滋事或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
行为,会议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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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
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十五、本次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及表决方式的具体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吉林省中研高
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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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一)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25 日 14:30
(二)会议地点: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中研路 1177 号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四)网络投票系统起止时间和投票时间
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
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现场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所持
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推举计票、监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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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逐项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六)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
(七)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对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九)复会,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议案通过情况;
(十)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决议;
(十一)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二)与会人员签署会议文件;
(十三)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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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1:《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改聘北京德皓
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德皓国际”)担任公司2024
年度审计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一、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名称: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08 年 12 月 8 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31 号 5 层 519A
首席合伙人:杨雄
截止 2023 年末,北京德皓国际合伙人 37 人,注册会计师 127 人,签署过证
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52 人。
入为 4.22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 3.30 亿元。2023 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 59
家,审计收费总额 2.41 亿元,主要涉及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
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批发和零售业,科学研究与技术服务业。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0 家。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105.35 万元;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
额为 2 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无在执业
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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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皓国际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0 次、监督管
理措施 0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和纪律处分 0 次。期间有 19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
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监管措施 21 次、自律监管措施 5 次。
(二)项目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辛庆辉,2009 年 5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 年 1 月开
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3 年 12 月开始在北京德皓国际执业,2024 年开始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数量超过 5 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杨艳,2018 年 12 月 20 日成为注册会计师,2018 年开
始从事新三板公众公司审计、IPO 项目审计,2024 年 2 月在北京德皓国际执业,
拟安排的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盛青,2000 年 2 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8 年
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数量 7 家。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
受到刑事处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及证券交易
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姓名 处理处罚日期 实施单位 事由及处理处罚情况
中国证券监督 涉及佛山遥望科技股份有限公
东监管局 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北京德皓国际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
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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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收费定价原则: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和整体审计的需要,根据公
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相关规定,通过邀请招标的选聘结果确定。
北京德皓国际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会计处理复杂程度以及执行
审计需配备的人力及其他资源、审计工作量确定审计收费。2024 年度报告审计
费 50 万元(含税),其中财务报告审计费用 40 万元,内控审计费用 10 万元。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
决定其 2024 年度最终审计费用,办理并签署相关服务协议等事项。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自 2020 年聘用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审计服务,大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已提供审计服务年限为 4 年。大华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3 年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意见。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原因
为充分保障公司年报审计工作安排,更好地适应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规范化
需要,综合考虑公司对审计服务的需求,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履行相应的选聘程序,拟聘任北京德皓国际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以及内控审计机构的相关事宜与
原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大华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明确知悉本事项并确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
师的沟通》等有关要求,适时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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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对公司年度报告审计工作造成影响。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吉林省
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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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2:《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
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公司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超募资金总额为34,461.08万元,本次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共计人民币
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9,460万元,未超过超募资金总额30%,
未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
有关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吉林
省中研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
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
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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