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晟高科: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18 07: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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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
                    的核查意见
  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高科”、
                           “上市公司”或“公
司”)出售其持有的中晟新材料科技(宜兴)有限公司 100%股权。根据《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上述
交易事项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重组”)。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证券”、“本独立财务顾问”)作为
中晟高科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就上市公司本次交易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核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核查期间为:自本次重组事项首次作出决议前六个月至《江苏中
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
交易日止,即 2024 年 1 月 9 日至 2024 年 11 月 22 日期间(以下简称“核查期
间”)。
     二、本次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
人;
  三、本次交易的内幕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根据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自查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
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核查期间内,核查范围内机构和个人买卖中晟高科股票
的情况如下:
  (一)交易对方及其主要管理人员等知情人,以及前述人员直系亲属
 姓名    过户日期        股份变动情况(股)     变动方向      身份
                                        交易对方泷祥投资的
 许汉祥                 6,240,000   协议转让   有限合伙人并持有其
        月3日
  根据上市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协议转让
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1),2024 年 11
月 4 日,许汉祥与许晓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许汉祥将其持有的上市公
司 6,24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5.00%)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
给许晓斌,并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通过上市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许
汉祥)》《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许晓斌)》,上述股份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办
理完毕过户登记。
  许汉祥系交易对方泷祥投资的有限合伙人并持有其 80%份额,针对上述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许汉祥出具说明与承诺如下:
  “1、本人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与许晓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本人
将持有的中晟高科 6,24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比例的 5.00%)通过协
议转让方式转让给许晓斌,前述股份已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办理完毕过户登记。
信息及本人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独立操作,本人上述减持中
晟高科股票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不存在任何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及其他相
关证券交易、谋取非法利益的情形;
关证券、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
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期间买卖股票及其他相关证券
所得收益上交上市公司。”
  除上述主体外,在核查期间,其他核查对象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鉴于上述,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上述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声明所
述内容真实、准确的情况下,上述主体在核查期间减持中晟高科股票的行为不构
成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除上述情况外,在核查
期间,本次交易核查范围的相关主体不存在买卖中晟高科股票的情况。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
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以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的
自查报告及承诺等资料,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自查情况,并在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
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均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就上述主体在核查期间减持
中晟高科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行为,不构成本次重组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除上述情况外,在核查期间,本次交易核查范围的相关主体不存在买卖中晟高科
股票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中晟高科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姜   涛      吕常春
                        华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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