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城矿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18 05:5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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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及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说明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城矿业”)拟通过支付现
金和承担债务的方式购买国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国城集团”或(
                                 “交
易对方”)持有的内蒙古国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城实业”或“标的公
司”)不低于 60%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完成后,国城实业
将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进行逐项审慎判断,认为: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以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由各
方协商确定。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
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国城集团及其实际控制人吴城已出具(
                        《关于标的资产权属的承
诺函》,承诺在国城矿业审议本次交易正式方案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与担保权
人签订解除标的资产担保措施的协议,保证标的资产交割过户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仍为独立存续的法人主体,其全部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
或承担。综上,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
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
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公司法》
                   《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
建立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本次
交易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不适用《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
  本次交易系以支付现金和承担债务的方式购买资产,不涉及发行股份和募集
配套资金的情形,不适用(
           《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及其适用意
见要求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
定,且不适用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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