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30 证券简称:得利斯 公告编号:2024-069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12月17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1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7日上午9:15至
下午15:00。
决权股份总数的41.59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260,452,7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9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3人,代表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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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3,850,0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5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3人,代表股份3,850,023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605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83人,代表股
份3,850,0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59%。
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2,794,7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97%;
反对 1,42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97%;弃权
总数的 0.02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69,3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7.0439%;弃权 5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56%。
关联股东对本提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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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2,956,0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05%;
反对 1,30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25%;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03,3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3.8076%;弃权 4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3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14%。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3,017,9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39%;
反对 1,23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90%;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65,2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2.1998%;弃权 4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3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714%。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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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3,013,1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21%;
反对 1,245,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12%;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6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60,4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2.3479%;弃权 4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3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80%。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3,009,4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07%;
反对 1,24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20%;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56,7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2.3998%;弃权 4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22%。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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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3,011,7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15%;
反对 1,24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11%;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17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559,0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32.3401%;弃权 4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22%。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3,119,3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23%;
反对 1,11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233%;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02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666,6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9.0596%;弃权 6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8,0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79%。
本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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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王冰律师、苏付磊律师列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股东大会决议》;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