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鹏科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18 01: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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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283         证券简称:豪鹏科技            公告编号:2024-123
债券代码:127101         债券简称:豪鹏转债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刊登了《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118)、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
公告》(公告编号:2024-121);
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
东大会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82,139,344 股,回
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2,768,685 股,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本次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79,370,659 股。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二)会议方式: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会议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
意时间。
  (四)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新厦大道 68 号第 7 栋 4 楼会
议室(二)
  (五)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2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38,426,6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4142%(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
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82,139,344 股,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 2,768,685
股,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后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79,370,659 股,
下同),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1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165%。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977%。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12
人,代表股份 15,717,6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028%。其中:通
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6 人,代表股份 4,131,3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205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 106 人,代表股份 11,586,279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5977%。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董事长潘党育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
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本次
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经过认真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
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股票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5,689,5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835%;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7%;弃权 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689,5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35%;反对 1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87%;弃权 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8%。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股东
审议通过。关联股东潘党育先生、深圳市豪鹏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珠海安豪科技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廖兴群先生、周方先生、郭玉杰先生、潘胜斌先生、陈
萍女士、孙娟女士、王芝兰女士已回避表决。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8,410,4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78%;反对 1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弃权 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5,701,43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69%;反对 1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5%;弃权 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5%。
  表决结果: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股东
审议通过。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黄晓静律师、颜一然律师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豪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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