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
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公司各
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
关人员,以及接受报送的外部单位和个人。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
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
响、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业务数据
正在策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等。“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
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正
式公开。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
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对外报
送信息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或
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
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
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并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该
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经办人、审批人、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
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八条 在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依据法律法规需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
财务报表等相关信息的,或公司因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
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并将外部单位和相
关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予以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办理申请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
需向对方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
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将对外
报送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作为内幕信息,书面提示接收/使用信息的外部单位
及人员认真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并应按本
制度规定在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要求对方提供外
部信息接收/使用人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
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公司董事会
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接收和/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
方式通过任何途径(例如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向外界或
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
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
行本制度,并应当要求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
等材料中涉及/使用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严格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
接收报送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
露或泄露时,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要求接
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履行法律、法
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若该外部单位或个人违规使用其所
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其承
担赔偿责任;若该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追究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解释。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