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海洋: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4年12月修订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17 23:5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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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和及时性,提高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以下简称“《会计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山
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山东东方海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制度》”)的有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编制、信息披露相关的
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实行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力相对等。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
有关的资料,按照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
           《证券法》
               《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
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进行工作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
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因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损
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年度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年度财务报
表使用者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使公司公布的会
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对信息
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足以影响财
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
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及
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年报中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
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八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
事项进行专项鉴证。
  第九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年报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
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
及相关披露》
告的内容与格式》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公
司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
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情况,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初步意见形成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
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警告与通报批评;
  (二)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三)解除劳动合同;
  (四)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对责任人追究责任,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上述一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
  第十二条 出现责任追究范围的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
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轻重具体确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改亦同。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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