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海洋: 筹资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版)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17 23: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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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筹资管理制度
                (2024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筹资行为,保证筹资活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降低筹资成本,防范筹资风
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筹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筹资,是指公司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发展需要,通过发
行股票、债券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等形式筹集资金的活动,具体包括权益
资本筹资和债务资本筹资。
  权益资本筹资是由公司股东投入资本方式筹集资本;债务资本筹资指公司以
负债方式借入并需要到期偿还的资金方式,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方式筹集
资本。
  第四条 筹资管理的原则
  (一)合理确定资金需要量,科学安排筹资时间
  通过预算手段完成资金的需求量和需求时间的测定,使资金的筹措量与需要
量达到平衡,防止因筹资不足而影响生产经营或因筹资过剩而增加财务费用。
  (二)合理组合筹资渠道和方式,降低资金成本
  综合考察各种筹资渠道和筹资方式的难易程度、资金成本和筹资风险,研究
各种资金来源的构成,求得资金来源的最优组合,以降低筹资的综合成本。
  (三)优化资本结构,降低筹资风险
  在筹资过程中合理选择和优化筹资结构,做到长、短期资本、债务资本和自
有资本的有机结合,有效地规避和降低筹资中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给企业带来损失
的可能性。
  (四)拟定好筹资方案,认真签订和执行筹资合同
  在进行筹资成本、资本结构和投资效益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拟定好筹资方
案。筹资时间应与用资时间相衔接,而且要考虑资金市场的供应能力。在筹资方
案的实施过程中,筹资者与出资者应按法定手续认真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各方
的责任和义务。此后,必须按照企业筹资方案和合同、协议的规定执行,恰当支
付出资人报酬,按期偿还借款,维护企业信誉。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公司建立筹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财务部门的岗位职责、权限,
确保办理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同一人员不得办理筹资
业务的全过程。筹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筹资方案的拟订与决策。
  (二)筹资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订立。
  (三)与筹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
  (四)筹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六条 公司对筹资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
  公司日常对外借款需经财务总监、财务副总审批。按照章程需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审批的借款、担保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批。
  第七条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办理;与发行公
司债券、股票有关的主要业务活动由公司证券部和财务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
内具体办理,如有必要,也可由公司董事长指定其他相关部门提供协助。
  第八条 证券部、财务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筹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
协议、契约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财务部应当建立筹资决策、审批过程的书面记录制度以及有关合同
或协议、收款凭证、支付凭证等资料的存档、保管和调用制度,加强对与筹资业
务有关的各种文件和凭据的管理,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三章 筹资决策
  第十条 公司所述筹资风险是指因筹资活动而引起的收益不确定性以及到期
不能偿付债务本息和投资人报酬的风险。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财务预警机制,财务部随时监控公司的筹资风险,把风
险水平降到最低点。
  第十二条 财务部拟订的筹资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
筹资预算要求,明确筹资规模、筹资用途、筹资结构、筹资方式和筹资对象,并
对筹资时机选择、预计筹资成本、潜在筹资风险和具体应对措施以及偿债计划等
做出安排和说明。
  财务部拟订筹资方案,应当考虑企业经营范围、投资项目的未来效益、目标
债务结构、可接受的资金成本水平和偿付能力。
  财务部应当拟定多于一个的筹资方案,综合考虑筹资时机、预计筹资成本和
潜在筹资风险等因素,对方案进行比较分析后由财务总监、财务副总、总经理审
核并提报至董事长,经董事长审批确定筹资方案。
  第十三条 财务部拟定借款融资方案之前首先确定能够向银行提供的抵押物,
其次应确定适度的负债数额,保持合理的负债比率。负债经营能获得财务杠杆利
益,同时公司还要承担由负债带来的筹资风险损失。为了在获取财务杠杆利益的
同时避免筹资风险,公司一定要做到适度负债经营。公司负债经营是否适度,是
指公司的资本结构是否合理,即企业负债比率是否与公司的具体情况相适应,以
实现风险与报酬的最优组合。
  第十四条 财务部应合理安排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降低资本成本,
合理配置资本结构。
  (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财务部要根据所处的行业特点和公司自身情况,
确定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在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上,财务部门应该使其保持适
当的短期变现能力(如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和长期偿债能力(如资产负债率和
产权比率),从而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公司抵抗筹资风险的能力。
  (二)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财务部应该动态地监控资产负债率、流动
比率、速动比率等反映企业偿债能力的财务指标,确定最佳负债结构。
  第十五条 公司在选择负债筹资的方式中,如果选择银行借款筹资方式的应
做出分析,对银行做出选择。
  (一)财务部应选择那些愿意承担风险,勇于开拓,肯为公司分析潜在的财
务问题,有着良好的服务,乐于为公司发放贷款,在公司有困难时帮助其度过难
关的银行。
  (二)关注银行的专业化程度,选择那些拥有丰富专业化贷款经验的银行进
行合作。
  (三)保证所选银行的稳定性,使公司的借款不至于中途发生变故。
             第四章 权益资本筹资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股票(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和向特定对象发行)经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相关监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由证券部负责开展
筹资活动。
  证券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
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发行申报文件的准备工作。申报文件的制作和申报过程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公司对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的存放、使用等
应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吸收直接投资的程序
  (一)公司吸取直接投资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
  (二)和投资者签订投资协议,约定投资额、所占股份、投资日期以及投资
收益、风险的分担等。
  (三)财务部负责监督所筹集资金拨款的到位状况;财务部负责实物资产的
评估工作,并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四)证券部负责修订《公司章程》,并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证券部、办公室负责工商变更登记和企业章程备案。
  (六)不接受已设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七)筹集的资本金在生产经营期间内,除投资者经过合法程序、手续依法
转让外,不能以任何方式抽逃。
  (八)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公司发行股票的
溢价净收入)计入资本公积金。
              第五章 债务资本筹资
  第十八条 公司债务资本筹资主要通过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发行债券方式
获取资金。债务资本的筹资工作由公司财务部统一负责。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债券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取得相关监管部门
的批准文件后,证券部、财务部共同组织公司相关部门配合中介机构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债券发行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短期借款筹资程序
  (一)每月各公司单位将本单位的生产经营资金预算表上交给财务部,由财
务部汇总编制成生产经营资金预算汇总表,发电子表格给财务总监。
  (二)财务总监首先确定能够向银行提供的抵押物,再根据各个公司的资金
预算表,来确定需要向银行借款的金额。银行根据抵押物以及公司提供的近三年
的资产负债表来确定将要贷给公司多少资金,同时企业也会根据银行的贷款利率
以及放贷速度等综合考虑是否选择该借款银行;在双方明确意向时,将 1000 万
元以下贷款的相关事宜由总经理审批,将 1000 万元以上贷款的相关事宜提交董
事会,由董事会审批。
  (三)审批通过后经办人员与银行联系、洽谈,签订借款合同或协议,办理
借款手续,并监督资金拨款的到位和使用,借款合同内容包括借款人、借款金额、
利息率、借款时间的时期限制、利息同本金的偿还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
  (四)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五)借款合同或协议的订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批准。重大借款合同或协议的
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意见。
  (六)在短期借款到位当日,借款经办人将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借款
凭证交财务入账。
  (七)每月或季度银行贷款利息单据由出纳到银行领取,交财务会计处入账。
  (八)临近贷款到期日时,财务部根据还款计划与银行沟通确定还款日期通
知出纳还款;出纳员到银行领取还款单据,交由财务会计入账。
  第二十一条 公司长期借款筹资程序
  (一)财务部应当编制长期借款策划使用书,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
目批复、公司批准文档、借款金额、用款时间以及还款时间的限制和计划好的策
划等。
  (二)长期借款利息的处理
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三)长期借款筹资程序与短期借款相同,具体参见短期借款筹资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关联方处借款的,应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关联交
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关审议披露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融资涉及提供担保的,还应遵守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筹资使用和偿付
  第二十四条 财务部门关于筹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
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筹资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本金、利率、期
限及币种进行利息计算(适用于银行按季度计算利息的情况)。本金与应付利息
必须和债权人定期对账。
  第二十六条 公司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举借债务筹资,其利息的支付方式
应按照双方在合同协议、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以抵押、质押方式筹资时应对抵押物资进行登记。业务终
结后,要对抵押或质押资产解除抵押或质押。
  第二十八条 筹措资金到位后,必须对筹措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有效控制
和监督。首先,筹措资金要严格按筹资计划拟定的用途和预算进行使用,确有必
要改变筹措资金的用途或预算,必须事先获得批准该筹资计划的批准机构或人员
的批准后才能改变资金的用途或预算;其次,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严格的会计控
制,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防止筹措资金被挤占、挪用、挥霍浪费,
具体措施包括对资金支付设定批准权限,审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
性,对资金项目进行严格的预算控制,将资金实际开支控制在预算范围之内。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要通过有关凭证和账簿,随时掌握各项需归还的筹措资
金的借款时间,币种、金额及来源等内容,了解有关方面的权利、责任、义务,
及时计算利息或股利,按时偿还借款或债券本息,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及时发放股
利。
  第三十条 发生借款或债券逾期不能归还的情况时,公司财务部应提前报告
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必要时提请公司经营管理层和董事会关注资金状况,并及
时与债权人协商,通报有关情况,申请展期。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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