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说明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
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上海欣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00%的股
份,同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及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判断,董事会认为:
一、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投资、对外投资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
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值,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资产定价方式公允,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足的情形下,本次交易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
法;
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保持独立,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建立了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本次交易完成后,
公司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不
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二、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避免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且不会新增显失公平的
关联交易;
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关法律程序和先决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形下,本次交易能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完毕权
属转移手续;
综上,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特此说明。
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