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日升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17 20:25:3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致: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
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日升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
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这些文件中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
本或原件相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
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除此以
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会议作出决议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在巨潮资讯网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即《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2024 年 12 月 16 日,公司
董事会再次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即《东方日
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会议人员资格、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召开。
作记录,会议纪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员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截至 2024 年 12 月 12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部分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份 297,499,165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26.0961%。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公告载
明的以下议案,即《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和《关于拟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有效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表决票数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
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盖章)                    胡松松
                     经办律师:
                              张建立
                     经办律师:
                              许知难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东方日升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