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电科技 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
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会议决定召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 年 11 月 30 日,
贵 公 司 在 指 定 媒 体 《 上 海 证 券 报 》、《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贵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
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全华强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相关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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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与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贵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
vote.sseinfo.com)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
式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
认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
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会议议题等与会议公告一致,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经本律师查验,通过现场参与表决与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共3,417名,
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计562,077,8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经查验贵公司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
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签到名册,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
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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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审议
通过了如下议案:
上述议案以普通决议形式审议通过,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程序进行计票及监票,合
并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果,并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已载入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
董事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
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提案、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