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A: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稿)

证券之星 2024-12-16 23: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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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新
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标
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
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
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告、监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
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转债公告书等;
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包括:
及相关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
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
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公
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公司指定媒体上披
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证券
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
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
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符合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
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
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
件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
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
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编制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三)公司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
并在指定网站上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2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编制半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
计:
的;
 (二)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三)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
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网站上进行披露。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按照中
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但第一季度报
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二)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三)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报
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网站上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内容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
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以及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定期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
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
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特殊原因(如暂时失去联系)无法在定期报告
披露前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做出提示,并在
披露后要求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补充签署意见,再根据补充签署的意
见对定期报告相关内容进行更正。
     第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
事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专项说明;
  (二)监事会对董事会有关说明的意见;
  (三)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按
期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
告。
  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
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
务信息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节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临时报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临时
报告文稿由相关职能部门起草,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报董事会秘书处,董事会秘书
处负责核实并按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规范,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总裁、董事
长审定后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董事会
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将监事会
决议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
和法律意见书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因故延期或取消,公司应当在原定股东会召开日的至少两
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属延期的,通
知中应当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比例的情况;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相关内容。
 公司在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同时, 应当在指定网站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
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
内外融资方案;
 (四)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七)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八)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
 (十)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一)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第三十二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四条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第三十三条所述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第三十三条规定。
  已按照前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
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所述标准的,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
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
影响。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
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
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
暂缓或者免于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重大事件,
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各章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重大事件,或与公司的关联
人发生规定的相关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应当参照前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与职责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
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
事项,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以及投资
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来访的接待机构。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是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与公司的指定联络人,
负责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
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和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等。
  (三)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
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四)负责公司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
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五)公司设立证券事务代表,其职责是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四十九条 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一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裁、
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章 信息的保密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监事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将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所有知情者都有义务和责任严守秘密。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员工不得泄露内幕消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知情者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不得泄露公
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对外提供具体数据信息、不得接受有关新闻采访,要以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婉言谢绝。
     第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
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七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对统计等政府部门要求提供的生产经营
方面的数据,公司有关人员要咨询公司董事会秘书后再给与回答。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新
闻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公司网站、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
界提供的新闻稿和在内部刊物上发表的新闻稿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
表。
     第五十九条 如公司的披露信息有泄露,公司应及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监会,请示处理办法。
     第六十条 公司要加强与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正确处理好信
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因前期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
决定后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
改正、更正及相关披露事宜。
     第六十二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
布澄清公告。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
机构。
  地址: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邮编:XXXX
  电话:(021)61050135或 (021)61050111转
  传真:(021)61050136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
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七章 处 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包括:
材料,而使公司无法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
露之前泄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
报批评、经济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造
成不良后果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八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
  第六十七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设立专
卷存档保管。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
存档保管。保存期限为10年。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也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
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
  (四)其他内容。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或
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如修订由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七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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