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A: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4-12-16 23: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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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健全董事会的
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
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
工作。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
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
会议组织及文件准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
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议案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
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
主持。如遇紧急情况,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但会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
出说明。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与会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
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方
式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
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
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
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
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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