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A: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稿)

证券之星 2024-12-16 22: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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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稿)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劳动人事及收入分配管理
第十章 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
见》和其它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海南省股份制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琼股办199222 号
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914600002012894880。后按照有关规定,
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办理了重新登记手续。
    第三条 公司于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一
九九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为:SUNDIRO HOLDING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桂林洋经济开发区(邮政编码: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3,912.9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
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
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使企业稳步而迅速地发展,使全体
股东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为社会的繁荣和人类的进步事业而尽企业
责任。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煤炭洗选;
煤炭及制品销售;矿物洗选加工;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许可项
目:煤炭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可根据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发行优先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
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公司确定:(1)采取固定股息率;(2)
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必须向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3)未
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的差额部分应当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
(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不再同普通股股东
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海南琼港轻骑摩托车开发有限公司、中
国工商银行海南信托投资公司、深圳市宝安区摩托车销售维修服务中
心。发起人海南琼港轻骑摩托车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净资产折股方式出
资认购 6400 万股占 64%的股份、中国工商银行海南信托投资公司、
深圳市宝安区摩托车销售维修服务中心均以现金方式出资各认购 800
万股占 8%的股份。发行内部职工股 2000 万股占 20%,由职工以现
金方式出资认购。全部出资于 1992 年 11 月 11 日全部到位。
  第十九条 公司已经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839,129,000 股。公司的
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839,129,000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
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
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 50%
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照
授权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
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股东会授权董事
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
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
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
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
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
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
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
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
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以下情
况除外: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0%;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累计 3 个会计年度或者连续 2 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
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
程规定的表决权。对于股息可以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
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
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
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
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
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
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
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
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
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
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公司连续 180 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
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
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
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日内编
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书面
通知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股票,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
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
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5%,应当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3 日
内,不得再行买卖公司的股票,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任何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的股
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每增加
或者减少 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持股达到规定比例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收购人、交易对方等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配合公司的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与其他单位和个人
的关联关系及其变化等重大事项,答复公司的问询,保证所提供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
  违反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买入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的,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对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
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
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
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
发现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时,公司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
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公司资金。
  公司董事长为“占用即冻结”机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结”工作。对于纵容、帮助大股东
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
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二节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
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
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
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
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地点外,股东会应当在公司住所
地举行。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
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
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
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说明理
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
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
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
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
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
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
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
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
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普通股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
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
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
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投票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 9:15~9:25,
时;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
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
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
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
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
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
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
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
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
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
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
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
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
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
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
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
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
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
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
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
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
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
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
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
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
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
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六节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
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公司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就以下事项作出特别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
先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0%;
  (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四)发行优先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优先股表决权恢复
的,应当根据章程规定的具体计算方法确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的表
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
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
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
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关系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在
会议召集人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后,关联股东应对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送达或传真的方式向召集人申报关联关系
说明,申报时间不得晚于股东参会的登记时间。在股东会召开时,与
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
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在股东会对该关联交易事项进
行表决前,由会议主持人提请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在投票表
决时必须回避。
  第八十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
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
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1、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连续 180 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按持股比例提出 6 名非独立董事建议名单;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连续 180 日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普通股股东
(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提出 3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建议名单。
提交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2、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
查通过后,形成审查报告和提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3、由公司
董事会确定董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1、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
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连续 180 日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建议名单,提交公司监事会审议。2、
由公司监事会确定监事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交股东会选举。3、
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八十二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
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
集中使用。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投票。选举非独立董事
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累计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
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
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
应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
立董事候选人。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
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
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
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
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
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
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
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
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
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
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
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
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
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
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
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
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会决议通过当日。
   第九十四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
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九十五条 当公司面临恶意收购情况时,连续 180 日持有公司
定的以及虽未规定于本章程但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的且不损害公
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董事会接到该书面文件后应立即按
本章程的规定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而无需另行单独获得股东会的
决议授权,但董事会的行动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董事会
在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后,应当立即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作出公
开说明。
  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是指在未经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
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的重大影
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否属于本章程所述
恶意收购情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形
成决议。经董事会决议做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是否构成本章程所
述恶意收购的最终依据。董事会就此做出决议前不影响股东或董事会
依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反收购行动。如果证券监管部门就“恶意
收购”作出明确界定的,则本章程下定义的恶意收购的范围按证券监
管部门规定调整。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
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在发生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任何董事在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或
不存在不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及能力、或不存在违反公司章程规
定等情形下在任期内被解除董事职务,公司应按该名董事在公司任职
董事年限内税前薪酬总额的 5 倍向该名董事支付赔偿金。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建立董事后备人才资料数据库,收集与
公司业务有关并有意愿为公司服务的行业专家、注册会计师、高级投
资顾问的信息,或有必要时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筛选人才。与有董事
提名资格的股东、董事会和监事会建立交流渠道,形成规范、透明的
董事选聘机制。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
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
务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执行职务
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负有
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
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
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
披露的,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
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
务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
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
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承担忠实义务的期限为自离职之日起连续三年。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
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
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
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成员组成采用奇数制,由 9 名董事组成,
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
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
上市方案;
  (六)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
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听取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自查情况并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十六)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
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
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
开和表决程序,包括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
部分职权的,应规定明确的授权原则和授权内容。董事会议事规则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批准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为: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交易事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
产、置换资产、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同、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与债务重组、研究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
许可协议等)由董事会审批决定: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事项;上
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连续十二
个月内发生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
用本项规定。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前述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董事会审议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元;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
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
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董事会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为:
   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批准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标准的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董事会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为:
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
披露。
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按照《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
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项所称“关联交易”,除本条第(一)项所指的交易事项之外,
还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
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
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
的界定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五)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
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
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
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对投资、并购、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融
资业务(银行贷款)及相关合同和法律文件的签署,董事会对董事长
授权如下:
资产置换、资产托管、股权受让、贷款、资产处置等事项。
  上述第 1-2 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特别规定的事项除外,该等事项应按相关特别
规定执行。
法律文件的签署。
  董事长在行使对外投资及购并等权利后,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汇
报,并将相关文件备案于董事会秘书处。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
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六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
或者监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
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
面通知,送达或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前三日。但是,情况紧急需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
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
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
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使用表决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
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
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
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
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
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
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
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
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六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设副总裁和财务总监,由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九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总裁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
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总裁应制订总裁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裁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
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公司设立总裁基金,该基金以公司税后利润
为基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作为总裁向完成及超额完成工作计划
的各级管理人员的奖励基金。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裁
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裁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 副总裁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副总裁协助
总裁工作,并对总裁负责。副总裁的职责为:
   (一) 负责分管部门的工作;
   (二) 定期向总裁报告分管部门的工作;
   (三) 受总裁委托代行其他职权。
   第一百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
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了解
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
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
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
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
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
由,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
请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
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
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
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
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为两
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
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
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
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并主持会议,全体监事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召集人不能出席
会议时,应委托其他监事代为主持会议。如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
时,可以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监事会会议决议,须经出
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每位监事有一票表决
权。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
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
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
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
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
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
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
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
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现金
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
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利润分配条件和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
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1)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
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2)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
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发放股
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2)股票股利的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审核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前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利润,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中期现金分红无须审计。
  (五)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事会需在充分讨论后,在考虑对股东持续稳定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公
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提
出修改利润分配政策。
出发点,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以及中小股东的意见,
使利润分配政策充分反映股东意志,在股东会提案中结合行业竞争状
况、公司财务状况、公司资金需求规划等因素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会审核后提交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且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召开
股东会审议该等议案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为公众股东参加
股东会提供便利。
  (六)公司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审核后,报股东会表决。
提交董事会审议。
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七)公司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足上述(三)款规定的,应就具体原因、公
司留存资金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进行专项说明。
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
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
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
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
形。
      第九章    劳动人事及收入分配管理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在遵守国家及所在地政府有关劳动工资
前提下,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制订公司的劳动人事制度和收
入分配及福利政策,对劳动人事及工资福利实行自主管理。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对中、高级管理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经
过考核后,要保持相对稳定;对一般管理人员和工人实行合同制。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有权对不合格员工进行行政处分直至辞
退和开除,辞退时,原则上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辞退者。公司职工有
辞职的自由,但必须提前 30 日提出申请,经公司批准后办理有关手
续。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须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提取职工退休、待业保险基金
上交劳动保险部门,职工享受相应福利待遇。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逐步完善各类职工队伍的建设,并推行各
具特点的收入分配办法。对中、高级管理人员逐步推行符合国际惯例
的年薪制。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应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注意精神文明
的建设,结合中国目前的客观实际和文化背景,吸取国内外、东西方
管理之精华,建立完善以“诚信、创新、共同成长”为核心和“激励
人、教育人、示范人”的企业文化体系。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
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电子邮
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电子邮
件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
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传真、电子
邮件方式发出的,以传真机发送的传真记录时间和电子邮件发送记录
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第一百八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
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
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选定一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
信息披露报纸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
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公司应当确保前款公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
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
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
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
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
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
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
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
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
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
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
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
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
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 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
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
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
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
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
系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
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
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
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
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已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
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
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全
额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
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
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
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
记。
   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
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
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
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条 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
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零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
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零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
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零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占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 50%,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
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四)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
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
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第二百零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本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
程细则不得与本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
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
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
含本数; “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中股东连续持股时间的计算方法。该时限
的计算起始日为自其持有的股份数量依法达到规定数量之日起计算,
期间不得间断;如有间断,从间断后重新持有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零八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二百一十条 国家对优先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自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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