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180 证券简称:金牌家居 公告编号:2024-112
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36 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2/20 - 2024/12/23 2024/12/23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届次和日期
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决定并实施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
公司 2024 年 10 月 29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基于此,公司存放
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
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2.36 元(含税)。公司本次权益分派
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 154,257,062 股,扣除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 1,642,538 股后,应分配
股数共 152,614,524 股为基数计算,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36,017,027.66 元(含税)
。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方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
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
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
分配。因此,本次权益分派不会使公司流通股发生变化。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
=152,614,524×0.236÷154,257,062≈0.2335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 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前收盘价-0.2335)
÷(1+0)=前收盘价-0.2335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2/20 - 2024/12/23 2024/12/2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东厦门市建潘集团有限公司、温建怀、潘孝贞、温建北、潘美玲所持
股份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以及《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
定,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6 元。个人股东及证券
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将按照上述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差别化个人所得税,由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
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本公司,本公司将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
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预提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
金股利为每股人民币 0.2124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如其认为其所取
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预提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
利为每股人民币 0.2124 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为每股人民币 0.236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联系、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0592-5556861
特此公告。
金牌厨柜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