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控股: 2024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4-12-16 20:16:4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002471        证券简称:中超控股            公告编号:2024-094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30 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 2024 年第八次临
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 2024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 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间为:2024 年 12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有表决权的股份 243,802,5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7.8088%,其中: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4,710,779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17.14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9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律师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及《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40,762,2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29%;
反对 2,655,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90%;弃权
殊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6,051,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594%;反对 2,655,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027%;弃权 38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79%。
   同意 242,129,9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39%;
反对 1,30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72%;弃权
殊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419,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6027%;反对 1,30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064%;弃权 362,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10%。
  同意 241,944,0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77%;
反对 1,30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70%;弃权
殊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233,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5580%;反对 1,30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009%;弃权 549,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412%。
  同意 241,917,42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68%;
反对 1,30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73%;弃权
殊议案,需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才能通过。根据投票表决结果,
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206,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2654%;反对 1,30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075%;弃权 575,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7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指派王佳乐律师、余婷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股东大会决议;
八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中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超控股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