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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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德恒01F2018001-13号
致: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召开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
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
所同意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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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的时间、地点、
出席对象、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予以通知。2024 年 12 月 5 日公司在上述
媒体公告了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
议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 15:00 在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29 号金隅大厦五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储学军先生主持。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
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6 日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公告的内容一
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授权代表具有合法有效的出席资格。公司的 15 名董事、3 名监事及董事
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 52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299,340,834 股,合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57.6732%。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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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公告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所
有议案进行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且相关议案对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告中列明议案以
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清点、计票和监票,
当场公布现场表决情况。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依法定程序进行了投票。公司根据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后,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经本所律
师核查,本次会议的有投票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以及形
成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